2、当危险源潜在的危险程度,经过技术改造和采取安全措施,在一个相当时期或阶段内,能确保有效抑制其潜在危险的发生而减轻其危险度时,经安委会或安办会研究讨论可以决定或将该危险源(点)级别降低,并修订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同时更换相应的危险源标志牌。
3、当危险源通过风险控制措施,能完全彻底消除潜在危险时,或由于生产场所的变迁,危险源不再存在时,经安委会或安办会研究讨论应及时核销该危险源,并及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4、 A级危险源变更由一炼钢厂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公司安办批准后变更。
5、 B级危险源变更由一炼钢厂安委会讨论审核,经厂领导批准后变更,报公司安办备案,升级时要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6、 C级危险源变更由厂安办批准后变更,报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7、 D级危险源变更由作业长(库长)批准后变更,报生产技术科备案。
第十一条 危险源的编号和标志
(一)编号规定:
级别 编号 级别 编号 级别 编号
A级 WA1、WA2、…… B级 WB1、WB2、…… C级 WC1、WC2、……
(二)标志:C级以上危险源必须设立标志牌,悬挂在危险源点附近,且要在醒目的地方。
(三)内容:在标志牌上写好名称、级别、编号、区域、负责人以及注意事项(预防事故的主要措施)。
(四)标志牌的要求
1、 形状:长方形,右上角画有一个警钟,左下角填写内容。
2、 尺寸:长600mm,宽450mm 。
3、 颜色:不同级别的危险源有不同的颜色,如表:
等 级 背 景 色 对 比 色
A 级 红 色 粉 白 色
B 级 蓝 色 黄 白 色
C 级 黄 色 黑 色
第十二条 危险源的评审和建档
(一)A级危险源由一炼钢厂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核实,经公司安办成员单位会议讨论、审核及风险评价确认后,建立危险源档案。
(二)B级危险源由一炼钢厂安办组织核实,经安办会议讨论、审核,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风险评价确认后,建立危险源档案并报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三)C级危险源由作业区(库房)组织核实,经厂安办会议讨论、审核,请相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价确认后,建立危险源档案并报一炼钢厂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四)D级危险源由作业长(库长)核实、确认后,报生产技术科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源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检查
(一)一炼钢厂安办每月对A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平时进行不定期自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要求限期整改,一旦出现险情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二)B级危险源由一炼钢厂的相关业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一炼钢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抽查。
(三)C级危险源由作业长(库长)组织专业人员检查,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四)D级危险源由班组长具体负责,并定期向作业长(库长)汇报;每班要进行检查,并落实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管理要求
(一)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场所都要列入本单位重点部位,落实保卫责任,建立进出登记制度,外来人员须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二)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易燃、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有效。
(三)加强现有放射性物质的管理。放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相关工作人员要熟悉放射性物质的特性和防护知识,配备防护用品,淘汰的放射性物质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置。
(四)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各车间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易燃易爆等物品分开储存,生产中设置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装置,使用防爆电器,消防安全措施到位,并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
(五)各单位所属生活后勤、其它产业等,如存在以下危险源,必须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1、叉车、电瓶车等驾驶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有一定驾驶经验的人员担任;车辆要定期检修保养,确保状况良好,灭火消防器材齐全有效;不得超员、超速、超载、酒后开车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2、油罐、气瓶库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的设计、生产运行、操作、检修维护的规定;落实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做好消防安全预防措施,使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量低于国家规定的临界量。
(六)其它有可能发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等,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安全。
(七)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
1、 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爆、紧急应急救援等安全知识的培训。
2、 健全和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
2) 危险辨识与评估;
3) 应急设备与设施;
4) 应急能力与应急资源配置
5) 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6) 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7) 保护措施;
8) 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9) 培训与演练;
(八)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的演练。
第五章 附侧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的按一炼钢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