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2 当原油罐采用U型管加热器加热时;
3.5.3 要求罐内原油上下均质时;
3.6 原油通过长输管道进厂时,应根据需要设置停输时的处理设施。当设返输泵时,其流量应按最低输油量计算,扬程应满足输送至末站的压降要求。返输泵可不设备用泵。
3.7 原油长输管道进厂与厂内管道连接处应有绝缘法兰。进入原油罐前宜设置原油含水量分析仪。
4 原料油系统设计规定
4.1 本系统包括各装置的原料油罐区、原料油泵房和进出装置的原料油管道。
4.2 原料油的计算日储量应为相应装置每操作日的进料量。
4.3 一套装置加工一种原料油时,其储存天数规定如下:
装置检修安排情况 储存天数
同时开、停工检修装置之间的原料油 2~4
联合装置内各部分之间的原料油 1~2
各联合装置之间的原料油 15~20*
分别开、停工检修装置之间的原料油 7 -15*
注*:不同装置的原料油储罐可互用时,储存天数宜取下限。
4.4 一套装置加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原料油时,其储存天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4.4.1 燃料型加工装置,每种原料油的储存天数,应满足装置原料切换周期的要求。其油罐的总容量应符合本标准4.3条的规定。
4.4.2 润滑油加工装置
a) 各装置分别开、停工检修时,每种原料油的储存天数,应满足装置原料油切换周期的要求。油罐的总容量应符合本标准4.3条的规定。
b) 由两套工艺装置同时向一套工艺装置供料时,应按一套停工检修,一套正常供料的条件计算原料油罐的容量。
4.5 每个原料油罐的容量,不宜少于一套装置正常操作一天的处理量。
4.6 催化裂化原料油系统设计,应考虑下列工艺条件:
4.6.1 原料油为多组分时,储运系统应设置调合措施。对于残碳值较高的控制组分,应按工艺要求控制其调合比例。
4.6.2 原料油为单一组分,正常生产装置之间为直接热进料时,储运系统只考虑冷料进罐和供冷料的可能。
4.6.3 原料油罐的个数应满足沉降脱水、控制组分的储存及调合、分析、计量等作业的要求。通过罐区连续供料时,不宜少于5个。仅开停工由罐区供料时,不宜少于2个。
4.7 重整原料油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7.1 正常生产时装置之间直接进料,供料装置停工检修时由储运系统罐区供料,原料油罐宜不少于2个。由储运系统罐区供料时,宜设3~4个原料罐。
4.7.2 当装置处理多种原料油时,储运系统罐区应设置调合设施。
4.7.3 重整原料油罐应根据工艺需要设置氮封。
4.7.4 原料油罐区内,应根据工艺要求决定精制油罐的设置及容量。
4.8 加氢精制装置的原料油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8.1 加氢精制装置处理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料油时,每种原料油宜设2~3个储罐。当几种原料油混合加工时,可共设3~4个罐;应有调合措施。
4.8.2 加氢精制原料油罐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氮封。
4.9 重油加工装置的原料油系统可按下列要求设计(不包括重油催化裂化装置):
4.9.1 以减压渣油作为装置原料油时,若平时直接热进料,又是同时开、停工检修,其原料油罐的设置可与储运系统重油罐区统一考虑。
4.9.2 常减压蒸馏装置与重油加工装置分别开、停工检修时,一般设2个原料油罐,储罐总容量可与重油罐统一考虑。
4.9.3 重油加工装置为二期建设时,重油的储存及出厂设施,应在一期规划中结合其它罐的设置统一考虑。
4.10 氧化沥青装置的原料油应与装置协商采用直接热进料。
4.11 分子筛脱蜡装置的原料,为直馏灯用煤油及柴油馏份时,每种原料可设2个罐,并可互用。
4.12 润滑油加工装置的原料油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4.12.1 各加工装置分别开、停工检修,原料切换操作时,每种组分不宜少于2个罐。
4.12.2 同一种组分油,由于残炭值或加工深度不同时,应分别设罐,个数为1~2个。
4.12.3 在原料油罐的工艺流程设计中,可根据原料油的性质差异程度,考虑原料油罐互用的可能。
4.12.4 润滑油加工装置原料油切换操作时,进装置或罐区的原料管道,可根据原料性质差异程度合用管道。
4.13 蜡加工装置的原料油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13.1 不同种类(如石蜡与地蜡)或同一种类不同品种(如白蜡与黄蜡)的蜡料罐应分别设置。同一品种不同规格(指蜡熔点)的蜡料罐可互用。皂用蜡根据生产需要可单独设罐。
4.13.2 每种组分的蜡料罐宜设1~2个。废蜡罐宜设1个。需要调合的蜡料,系统应设置调合设施,并增设1~2个调合罐。
4.14 液化石油气加工装置的原料油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14.1 液化石油气加工装置原料油的储存天数,应与项目经理协商,宜按液化石油气加工装置与供料装置同时开、停工考虑。若分别开、停工时,应在可能的条件下统一规划,使原料油罐和液化石油气成品罐可以互用。
4.14.2 液化石油气加工装置,原则上只设2个原料罐。每个罐的容积至少应满足加工装置每操作日的进料量。
4.15 其它装置的原料油系统设计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5 油品调合设计规定
5.1 本规定包括油品管道调合、罐式调合(包括罐侧向搅拌器搅拌调合及泵循环调合)的设计。
5.2 易挥发性油品和由于空气的氧化作用质量会受到影响的油品,严禁用压缩空气搅拌调合,其它油品不宜用压缩空气搅拌调合。
5.3 调合比例要求严格,调合比的变化在仪表量程控制范围以内,一次性批量较大的调合油品宜采用管道调合。
5.4 品种多、批量小的油品调合,宜选用适应性强、灵活方便的罐式调合。在罐式调合中,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在搅拌器调合和泵循环调合方案中择优选用。
5.5 油品管道调合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5.1 每种组分油或添加剂(包括复合添加剂或母液),在调合过程中应有能连续输送的设施,并有计量及质量监控设施。
5.5.2 调合速率的确定原则:
a) 最大调合速率应根据工厂的生产计划,以及调合器大小和储罐容量之间的经济性决定。一般应在8小时之内完成调合油品的日处理量。
b) 最小调合速率的确定,应尽可能使调合产品的流量计、各组分流量计和调节阀组不用双套,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管道调合系统的设备数量应尽可能少,但调合速率的变化必须使总管及各组分管道上的仪表在量程控制范围之内,一般最大速率与最小速率之比应为3:1。
5.5.3 组分泵的选用,应满足各种调合速率及进入调合总管的压力要求。
5.5.4 添加剂泵可选用齿轮泵,当添加剂量小时宜用计量泵或比例泵。
5.5.5 有管道调合直接发运出厂的现实性和必要性时,对于船运出厂或长输管道出厂,设计中宜选用管道调合直接发运的方案。
5.5.6 采用装置馏出油直接管道调合时,应有下列措施:
a) 调合产品不宜直接出厂,宜进入成品罐。成品罐应考虑补充调合措施。
b) 馏出油管道上应设质量监测仪表。
c) 多余的组分油应有处置设施。
d) 一个装置停工检修时,应能及时改变调合方案或设罐储存。
e) 航空油料不应采用装置馏出口直接管道调合的方案。
5.5.7 调合总管上静态混合器的设置原则:
a) 轻质油品在调合总管中属湍流状态的可不设混合器。
b) 重质油品和润滑油在调合总管中属层流状态的宜设置混合器。
5.6 在泵加喷嘴循环调合的设计中,调合泵的选型,应满足《调合喷嘴计算》中流量及压头的要求;带调合喷嘴的进罐管道,必须与正常进油管道分别设置,不得互用。
5.7 在泵加静态混合器循环调合的设计中,调合泵的选型,应满足静态混合器对压头的要求。
6 成品油系统设计规定
6.1 本系统包括出装置的产品管道、成品油罐区及泵房和出厂管道的设计。
6.2 成品油罐区的设计原则:
6.2.1 成品油的储存天数按成品油储存天数选用表选用:
表6.2.1 成品油储存天数选用表
管道输送 汽车罐车运输 火车罐车运输 水运
汽油、柴油、灯用煤油
5~10 5~~7 10~~15 15~20
重油(燃料油)
航空汽油、芳烃溶剂油、喷气燃料、军用柴油、液体石蜡
液化石油气 5~7 5~7 10~15 10~15
润滑油类、电器用油类、液压油类
注:
① 水运不包括远洋运输,有远洋运输时,则储存天数不宜少于30天。
② 对于外资企业,储存天数可根据业主需要适当加大。
③ 水运出厂时储罐的容量尚应满足一次装船量的要求。
6.2.2 成品油罐的总容量,应包括组分罐、调合罐和成品罐的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