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规定,除YSP-50型(50KG)煤气钢瓶为每3年检验一次外,其余型号煤气钢瓶前3次检验周期为4年,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规定“按GB5842-2006标准制造的煤气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该设计使用年限并非为钢瓶报废年限,钢瓶报废年限由检验评定确定。
2. 当钢瓶受到腐蚀、损伤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3. 未经检验的气瓶不允许使用,且气瓶安全标识清晰齐全。
4.气瓶供应商应提供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并在有效期内。
5. 气瓶使用单位必须要求气瓶供应商提供合格气瓶(气瓶注册登记,在检验期和有效期内)。
6.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气瓶进出记录台帐和使用煤气钢瓶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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