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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27日
公司综合办将调查收集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及市公安局。
4.4.15 容易发生泄漏的易燃、易爆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泄漏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危险化学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4.4.16 凡用于生产半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准联通。
4.4.17 生产、储存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出切实可行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取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2.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专管,定期检修和检验,保持完好。
2)严禁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化学品场所应按规定配备应急解毒药品。
4.4.18 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及设施的管理,按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执行。
4.4.19 安全环保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隐患、缺陷等问题,各责任单位应不折不扣予以整改。安全评价报告须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4.20 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编制产品的“一书一签”,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申报注册登记。当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时,将利用厂前区公示栏、化工报、局域网等手段予以公告,并及时修订“一书一签”。
4.4.21 各基层单位应利用“一书一签”,经常性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危险化学品常识,落实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4.5 装卸、运输和销售
4.5.1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未经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培训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
4.5.2 危险化学品装卸场所必须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装卸人员须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
4.5.3 作业人员在装卸前必须对各类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包括槽车)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包装容器符合装卸条件、清洁无杂物时再进行装卸,严格防止由于禁忌物料混装可能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或影响产品质量。
4.5.4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条件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渗漏、爆炸等危险事故。
4.5.5 装卸、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做到轻拿轻放,防撞击、拖拉和倾倒,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违反配装限制规定,必要时采取隔热、防潮措施。一旦发生泄漏,应立即采取措施,堵塞泄漏,并清理现场,防止环境污染。
4.5.6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4.5.7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运输工具要符合以下规定:
1. 禁止使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 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2.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
3. 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要有防晒设施。
4. 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车辆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额定负荷降低 28% 。
5. 严禁用船只承运遇水燃烧及有毒危险化学品。
6. 严禁使用移动式槽罐运输液化气和易燃液体。
4.5.8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押运资格的人员负责。
4.5.9 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安全车速、车距,严禁超车和超速强行会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严禁在繁华街道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4.5.10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悬挂“危险品”标志,机动车的排气管应装阻火器。
4.5.11 铁路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加挂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4.5.12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化学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措施。
4.5.13 检验合格的产品在交付给客户时,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4.6 废弃处置
4.6.1 危险化学品使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由供应部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需要销毁的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到指定地点进行。
4.6.2 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的处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环保应急预案,经公司生产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处理。
4.6.3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化学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6.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4.7 奖惩考核
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突出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安全环保部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 相关记录
5.1 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
5.2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3 化学品安全标签
5.4 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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