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 在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有搭接电线、铁丝网、绳索等附着物或涂改、遮盖警示标志等行为,向责任人发隐患告知书,并通报物业管理单位。
6.2.4 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占用公共空间,圈占共用燃气管道,导致管道维护不便,向责任人发隐患告知书,并通报物业管理单位。
6.2.5 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占用公共空间,圈占共用燃气管道阀门等设施,导致维护、检修和抢险通道不畅通,向责任人发隐患告知书,并通报物业管理单位,上报政府部门。
6.2.6 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导致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被违章暗设或暗埋,向责任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发隐患告知书,并上报政府部门。
6.2.7 存在私自改动或破坏燃气管道及设施,向责任人及物业管理单位发隐患告知书,并上报政府部门。
6.2.8 共用管道轻微锈蚀,记录;共用管道中度锈蚀,记录并列入维护计划;共用管道严重锈蚀,转维修人员处理。
6.2.9 箱体附件缺损,记录,转维修人员处理;箱体主体轻微锈蚀,记录;箱体主体中度锈蚀,记录并列入维修计划;箱体主体严重锈蚀,记录并列入更换计划。
6.3 用户自管道及设施检查作业现场处置
6.3.1 在入户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严重隐患时,应立即关闭隐患点供气阀门且加贴封条,签发《管道燃气隐患告知书》,告知居民用户停止用气。
○1 燃气管道末端未封堵;
○2 燃气钢瓶连接到燃气管道上;
○3 燃气管道系统漏气;
○4 燃具漏气。
6.3.2 在入户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隐患,签发《管道燃气隐患告知书》,建议其尽快整改。并告知用户,涉及燃具的隐患用户应自行委托厂家或维修企业处理,涉及燃气设施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1)燃气管道暗埋、自行改装或者拆除;
2)燃气管道严重锈蚀;
3)使用非专用燃气阀门、旋塞;
4)使用软管不合格;
5)燃具安装不符合要求;
6)自行增加了用气设施;
7)用气场所通风不顺畅。
7 门锁户处理
7.1 用户不在家或用户拒绝检查导致无法实施安全检查的用户,称为门锁户。
7.2 对于门锁户,应当采取在居民小区或居民楼的显著位置张贴通告方式进行告知,也可采取在气费通知单上注明的方式告知用户,以方便用户预约安检。
7.3 用户来电预约安检,应及时与用户联系,确定再次上门安全检查的时间。
7.4 对于预约上门安检用户仍不在家而导致无法实施安全检查的用户,安全检查人员应留下《上门服务联络单》。
8 拒签的处理
8.1居民用户拒绝签收燃气管道隐患告知书的,燃气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在燃气管道隐患告知书和管道燃气客户安全检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燃气管道隐患告知书留置现场送达用户。
8.2 检查结束后及时上报,由单位通过气费通知单注明的形式再次告知用户。
9 安全检查资料管理
9.1 安全检查应有记录,记录包括:管道燃气安全检查联系单、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业单、隐患告知书存根联、上门服务联络单存根、通告、拒签记录等。
9.2 在安全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将安全检查记录进行汇总归档。
9.3 用户气费通知单电子版进行存档备份。
9.4 安全检查记录保存期限为三年,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为五年。
10 相关附件及记录
10.1 《燃气管道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业内容分类处置表》
10.2 《管道燃气安全检查联系单》
10.3 《安全检查通知》
10.4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业单》
10.5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检情况通告》
10.6 《用户共用管道及设施安全隐患告知书》
10.7 《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隐患告知书》
10.8 《管道燃气上门服务联络单(安检)》
10.9 “已安检”标识
10.10 管道燃气禁用封条
10.11 “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