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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药押运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2月15日

火药押运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取得上岗  操作资格证书,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认真执行《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条例》,敬岗敬业,严格执行各种手续,确保火药运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管理制度,严禁炸药、雷管混放。
第2条 装运爆破器材的人员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第3条 押运途中不得带客、捎物、办私事,不准擅自停车,不准他人靠近车辆,停车时,要加强警戒。
第4条 驾驶员要谨慎行车,以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5条 押送人员要有押运证。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火药押运员未经专业技术培训,维持证上岗的,负直接责任。
第7条 在交接地点未办理有关手续,认真清点数量和察看质量的,负直接责任。
第8条 炸药、雷管未分开押运的,负重要责任。
第9条 炸药、雷管箱在井口被随意打开的,负主要责任。
第10条 装运爆破器材的人员有吸烟和携带点火物品现象的,负重要责任.   
第11条 押运途中发生带客、捎物、办私事等现象,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确需停车时,未加强警戒,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按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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