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降本减费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建立节约型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部机关各部门、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四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强管理、强化全员节能意识,加快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完善节能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集团公司中长期和年度节能目标,确保企业持续高效发展。
第五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以效率为本,突出节能工作的战略地位。
(二)坚持优化结构、多能互补的原则,依靠加强管理、结构调整、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实现节能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三)坚持节能与降本增效相结合,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相结合,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四)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的原则,实现节能和发展双赢目标。
第六条 主要任务:遵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能源生产和消费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优化能源结构和配置,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全过程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科学、合理、高效地利用能源。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各单位要按照《节能法》等相关法律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形成节能管理体系。
第八条 集团公司节能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将节能工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日常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督考核到位。
第九条 设立化工企业节能管理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节能工作的综合管理。化工企业节能管理办公室设在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
化工企业节能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在集团公司党组领导下,贯彻国家有关节能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节能管理的工作方针、目标和决策;负责集团公司节能工作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负责节能综合目标分解,编制年度节能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评比,负责各管理部门和各单位的年度节能综合指标考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集团公司节能管理办法和评价考核办法;负责提出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参加重点投资项目节能篇(章)的技术评估与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落实。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或岗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指派一名领导主管节能管理工作,明确节能管理业务处室和岗位。各事业部、管理部应设立专职节能管理岗位,其他相关部门应选派具有节能专业知识的人员兼职开展节能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负责编制非上市部分的节能中长期规划;负责非上市部分能源消费的统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非上市部分各单位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编制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节能中长期规划和节能指标的分解落实;负责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所属单位能源消费的统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股份公司发展计划部负责汇总、编制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节能中长期规划;负责组织限额以上投资项目节能篇(章)以及限额以上节能投资项目的评估、审查和报批;负责集团公司能源消费统计及汇总上报工作。
(四)科技开发部负责组织节能技术开发和技术攻关;组织国内外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交流;编写化工企业节能推广技术及节能产品目录;负责组织制定节能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完善节能标准体系;负责节能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选。
(五)人事部负责根据节能工作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兑现,会同节能办公室共同做好节能培训工作。
(六)各事业部、管理部是分管业务范围内节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分管业务范围内节能工作的目标责任。
1.负责贯彻国家有关节能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节能管理的工作方针、目标、决策;制定分管业务范围内节能管理的工作目标;
2.负责提出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节能中长期规划建议,提出年度节能工作计划及分解到所属企业节能具体目标;
3.负责制定、修订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节能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4.负责实施或提出年终评比考核和奖惩建议;
5.负责制定或提出业务范围内主要节能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建议;
6.负责组织限额以下投资项目、参加限额以上投资项目节能篇(章)的技术评估与审查工作,并监督落实;
7.负责主要耗能设备、节能新技术、节能产品的市场准入;
8.负责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9.根据节能工作规划、节能新技术推广计划和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协助做好节能培训工作;
10.负责编制年度能源监测、能源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是节能工作的主体。必须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委派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主管节能管理工作;明确节能管理业务机构和人员,设立专职节能管理岗位,安排专人做好能源消费统计工作。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节能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聘任节能管理人员,同时向主管事业部、管理部备案。各单位的节能相关管理部门要保持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兼职开展节能管理工作,形成单位内部的节能管理工作体系。
第十三条 各单位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节能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规范、标准,组织制定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细则以及节能工作目标、规划和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相关技术攻关。
(三)负责本单位节能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节能项目的审定和上报。
(四)负责处理本单位节能方面的重大技术和管理问题,组织开展检查、评比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节能管理队伍建设,指导本单位开展节能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第十四条 各单位节能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上级有关节能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有关节能管理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或审查节能项目方案,经主管领导审定后上报总部,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和经验交流等,负责考核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广,组织或参与节能技术开发工作。
(五)核定本单位的能源消费定额,逐级分解落实能耗指标,考核用能单位的能耗指标完成情况,实行节奖超罚。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能源审计、能耗监察、节能监测和能量平衡测试工作。
(七)负责能源消耗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档案和台帐;定期对本单位节能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编制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建议,监督本单位节能措施的实施。
(八)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统称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章)的评估和审查及初步设计中能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的审查,参与节能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并进行监督。
(九)负责主要耗能设备、节能新技术、节能产品的市场准入。
(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岗位培训,提高员工节能管理水平、技术素质,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提高员工节能意识。
第十五条 企业所属用能单位的职责
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所属各用能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节能监测中心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职责
(一)承担企业能源利用监测和节能技术服务工作。
(二)参与制定或修订节能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跟踪国内外节能标准、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发展动向,为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开发与应用提出规划建议。
(四)承担或参与企业节能规划与用能优化、节能咨询服务、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能源审计、节能篇(章)评估等工作。
(五)开展节能技术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六)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