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3.7企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5.7.4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5.7.4.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防护设施台帐。
5.7.4.2企业应确保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至少应做到:
(1)按照JTJ 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控制室或操作室;
(2)按照GB50351《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
(3)按照JTJ 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 556《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的要求在输油管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构件进行电气连接并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
(4)按照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在港区建构筑物安装防雷设施;
(5)按照68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6)按照68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设置电力装置;
(7)按照GBll65 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8)按照JTJ297《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的要求配置护舷等防撞装置;
(9)按照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储罐液位、温度、压力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10)港区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8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5.7.4.3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5.7.4.4安全防护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5.7.4.5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5.7.5设备检维修
5.7.5.1设备设施应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
5.7.5.2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检维修方案,方案中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
5.7.5.3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5.7.6设备拆除、报废
5.7.6.1应制订并执行设备拆除和报废制度。
5.7.6.2拆除作业前应到现场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制订拆除方案。
5.7.6.3欲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报废前应进行清洗,清洗、检测合格后方可报废。
5.8作业安全
5.8.1作业现场
5.8.1.1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器材/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
5.8.1.2应办理机动车辆进入装卸区、罐区现场相关手续,机动车辆应佩戴标准阻火器、按指定线 路行驶。
5.8.1.3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企业应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管理措施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8.1.4作业区域内有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8.1.5应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5.8.2作业许可
5.8.2.1企业应对下列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内容:
(1)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破土作业
(4)临时用电作业
(5)高处作业
(6)断路作业;
(7)吊装作业;
(8)设备检修作业;
(9)抽堵盲板作业;
(10)其他危险性作业。
5.8.3作业行为
5.8.3.1应制订船舶靠离泊作业、装卸作业、罐区作业、过驳作业等操作规程,规范作业人员作业行为,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8.3.2应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器材/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
5.8.3.3作业人员在进行5.7.1中规定的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5.8.3.4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5.8.4警示、报警标志
5.8.4.1企业应按照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规定,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
5.8.4.2企业至少还应设置以下安全警示标志:
(1)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按照GBZl58《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装卸、储存货种的特性参数、危险性、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
(3)装卸、储存区域设置风向标;
(4)码头及较长的引桥上没置警示红灯;
(5)管道上设有管内介质名称、流向的标志;
(6)软管上设有最大工作压力、最高/最低丁作温度标忠;
(7)码头前沿设有禁止无关船舶停靠的标牌;
(9)道路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10)人员撤离路线指示标志及临时集合点标志:
(11)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5.8.4.3作业场所应设置以下报警装置:
(1)火灾报警装置;
(2)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
(3)广播/对讲装置。
5.8.5相关方管理
5.8.5.1企业应制订并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5.8.5.2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5.8.5.3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5.8.5.4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
5.8.6变更管理
5.8.6.1企业应制订并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l生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
5.8.6.2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5.9消防管理
5.9.1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必须依法通过审核,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必须通过消防验收,验收后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5.9.2应按JTJ 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GB 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5.9.3企业应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经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5.9.4企业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并执行防火安全检查、动火审核批准、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消防培训教育、消防演练演习等制度,制订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9.5消防器材及设施应有专人负责,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存检验、维修记录,确保所有消防器材及设施可靠、有效,随时可用。
5.9.6应保障码头、罐区、建筑物、公共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9.7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演习。
5.9.8应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