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应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相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2、企业全年的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按照4%提取安全费用;该费用提取后,财务会计科目上应设置专门科目,专款专用。
3、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企业办理的“地方性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应从安全费用提取一定的资金作为隐患治理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隐患治理。并应有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记录。
5、安全费用应优先用于满足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6、安全费用应当实行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7、为职工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8、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9、企业会计必须在日常会计帐务中将安全生产费用逐笔登记入帐,不得遗漏。每月的安全报表中要反映此数据。健全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10、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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