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制度规定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动火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禁火区的动火作业,相关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动火作业及开展修箱业务的动火作业。不适用于其他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是指港区油库、粮食仓库、长期或临时存放乙炔和氧气等可燃易爆物场所。
3.3固定动火区:指由公司批准的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的机修车间。
3.4相关方专业化服务单位:是指向公司提供动火作业服务的单位,包括专业外包服务单位、检维修队伍等。
3.5 开展修箱业务的公司:现有连云港市力达实业有限公司和武汉集联鑫三利集装箱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港区租赁场地进行集装箱焊接、修补、刷漆等作业。
4动火作业分级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
4.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域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门批准,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3.2固定动火(用火)区对盛有或盛过物料、油品、硫酸等的容器、设备、管道、储罐等进行动火作业,仍需按本制度的要求,办理一级《动火证》进行作业。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相关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规定。
5.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足适用的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5.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 50016、GB 50160、GB 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6.5.2规定执行。
5.4凡处于GB 50016GB 、50160、GB 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5.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8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9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2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且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6.5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专职消防员必须到现场监护。
6.3作业前,动火所在部门应通知相关部门(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5 动火作业现场应保持通排风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7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7.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7.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7.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应超过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 min。
7.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
7.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7.6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7.6.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7.6.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8 职责要求
8.1动火作业负责人
8.1.1对动火作业全面责任。
8.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8.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2动火人
8.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8.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8.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8.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8.2.5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8.3监火人
8.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8.3.2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8.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8.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动火部位负责人
8.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监管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8.4.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8.4.3在动火作业中,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监测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8.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批准签字负责。
8.6.1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8.6.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9《动火证》的管理
9.1《动火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格式见附件A-1-1、A-1-2、A-1-3。
9.2《动火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9.2.1 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6.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9.2.2办理《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9.2.3《动火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9.2.4《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10《作业证》的审批
10.1 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批。
10.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安全环保部审批。
10.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所在部门审批。
10.4 港区修箱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用黄线划分开,黄线区域内的动火作业由修箱公司安全负责人审批,动火作业时间等情况报港区安全环保部备案以便监管;超出划定区域的动火作业由港区安全环保部审批;节假日期间动火作业升级管理,由港区安全环保部审批。
11《动火证》有效期限
11.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11.2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