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三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号。
二、工作要求: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情况和鉴定结果,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依照《条例》或《规定》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4、事故处理后,方可由具备修理资格的单位进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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