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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9月10日

1    事故报告

1.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环保部报告;安全环保部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1.2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1.3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1.4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1.5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5.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1.5.2    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1.5.3    已经采取的措施;

1.5.4    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1.5.5    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1.6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1.6.1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1.6.2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由安全环保部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2    事故处理

2.1    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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