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顶升过程中将回转机械制动,严禁塔吊回转和其他作业。
11、只允许在风力四级以下进行顶升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如遇风力加大,应停止工作并立即紧固好连接螺栓,使上下塔连成一体,当遇到恶劣天气时也应停止顶升作业。
12、必须保证安装、拆卸过程中各种状态下塔吊的稳定性。
13、塔吊要做好避雷接地装置,电阻不大于10Ω,并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保护接零系统贯通。
14、安装单位完成安装、顶升后上报自检合格证明。
15、监理方执行监理旁站制度并做好安装、顶升和拆除《旁站监理记录》。
㈢塔吊安装和顶升后
1、严格执行塔吊使用验收、检测管理制度。塔吊整体安装完毕,必须经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出租单位、安装单位、项目监理部等联合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记录,签章齐全。并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法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未通过验收或未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的塔吊不得投入使用。
2、使用前,要求使用单位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以及塔吊司机、司索及地面指挥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做到人证相符。
2、在塔吊的使用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对塔吊进行安全监控。
3、施工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设备维修保养并签定维修保养合同。设备必须定期(每半月不少于一次)进行检查和保养,每次检查和保养、维修的情况应有书面记录,经维修保养单位技术人员和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纳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4、多塔作业:处于低位的塔吊臂架端部与另一台塔吊的塔身之间至少应有2米的安全距离,处于高位的塔吊(吊钩升至最高点)与低点塔吊的垂直距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2米。
五、向监理单位报审的起重机械资料
1、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由总包单位)提交监理单位审核:
⑴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
⑵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向当地安质站备案);
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操作工签字的安全技术交底书;
⑷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⑸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⑹安装单位派驻现场的专职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⑺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⑻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⑼建筑起重机械若是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⑽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2、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存档备查。
3、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应向监理单位报送的资料:
⑴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⑶设备维护保养合同、使用管理制度;
⑷司机、司索及地面指挥人员的上岗证书。
六、塔吊使用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
1、安全周检过程中重视检查塔吊使用过程中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针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做法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2、起重机械:起重机有可靠有效的超高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吊钩有保险装置。起重机和起重扒杆作业前应进行试吊。
3、钢丝绳:钢丝绳不得断股、绳芯外露、变形、严重锈蚀等现象,断丝及磨损必须在允许范围内,绳卡固定符合要求。
4、吊点:起重吊点符合设计规定,所用的索具、钢丝绳规格、型号、绳径倍数须符合规范要求。
5、吊装指挥:高处作业应有可靠的信号传递。
6、起重作业:被吊物件应明确重量,不得不明吊重或超载作业。
7、构件堆放:构件堆放整齐,楼板堆放不得超过1.6米,其它构件堆放不得超过有关规定,大型构件堆放应有稳固措施。
8、警戒:吊装作业场所应设置警戒线、悬挂警戒标志。
9、力矩限制器:塔吊必须装设灵敏可靠的力矩限制器,当达到额定起重力矩时,限制器发生报警信号;当起重力矩超过额定值的8%时,限制器应切断上升和增幅电源。
10、限位器:塔吊根据不同型号应装设行程限位(包括小车和驾驶室限位)起重变幅限位和起重超高限位,并灵敏有效。
11、保险装置:塔吊吊钩应设置防止吊物滑脱的保险装置,卷扬机卷筒应设防止钢丝滑脱的保险装置。当爬梯高度超过5米,结构内部距离大于1.2米时,应设护圈。
12、架体稳定:架体的基础安装和附着必须符合说明书和方案要求,架体的垂直偏差应在说明书规定的允许范围内,架体附着装置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13、塔吊指挥:塔吊指挥,司机必须持证上岗,高塔应使用旗语或对讲机。
14、严格按照塔吊操作规程“十不吊”进行作业。
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蒲家经济适用房二期及公租房项目监理部
201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