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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8月10日

    4. 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签发《监检证书》、打监检钢印标记;
    5. 既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通知受检单位,因监检原因而影响受检单位生产或耽误产品出厂。
    第26条 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对监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销其监检资格:
    1. 经常发生监检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
    2. 监检力量不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难以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
    3. 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4. 向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向超出许可证批准范围非法制造的气瓶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
    第27条 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对受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劳动部门处理:
    1. 不执行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2. 向监检人员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资料;
    3. 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
    4. 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监检人员出具伪证;
    5. 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力或拒不改进。
    第28条 受检单位应为监检员在执行监检中签署工作见证提供方便条件。监检单位应与受检单位联合制定签署工作见证的具体办法,并报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29条 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监检收费液压按省级劳动、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30条 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31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无缝气瓶监检项目表说明
    经监检的项目,符合规程、标准的,应在"检验结果"栏内填"合格",并在"工作见证"栏内填有监检员签字的见证件名称,或见证件的编号;不符合规程、标准的,应在"检验结果"栏内填写实测数据或存在问题,并在记事栏中用文字记述不符合规程、标准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以及受检单位处理情况。
    以下按监检项目顺序说明:
    1. 确认气瓶产品已按规程要求进行试制、技术鉴定或重新技术鉴定,并有完备的审批手续。
    2. 确认气瓶产品设计文件已按有关规程要求审批;改变原设计的已经重新审批。确认总图上应有审批标记。
    3. 检查确认该批气瓶瓶体材料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其所列数据应符合规程、相应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4. 检查瓶体材料应按炉、罐号验证化学成分,并审查验证结果。以钢坯作原材料的,应确认低倍组织验证结果。以无缝管作原材料的,应核实其逐根探伤检验情况和结果。
    5. 抽查经验证合格的材料所作标记和分割材料后所作标记移植。
    6. 用专用工具抽测瓶坯壁厚、瓶底形状和尺寸。
    7. 抽查热处理记录(图表),检查升温速率、加热温度、保温时间、冷却速度和冷却介质等,应符合热处理工艺规范要求。
    8. 对淬火一回火热处理的气瓶,审查表面无损探伤记录,并诮到现场抽查探伤情况。
    9. 对淬火一回火热处理的气瓶,审查硬度测定记录。并应到现场抽查测定情况。
    10. 抽查瓶口内螺纹牙形、螺距和表面质量,用螺纹量规测量螺纹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11. 审查水压试验记录,到现场抽查水压试验压力、保压时间、试验结果、试验后的清理等。
    12. 到现场观察容积残余变形率的测定情况,核算残余变形率的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并符合标准规定。
    13. 审查气密性试验记录,到现场抽查气密性试验压力、保压时间、试验结果、试验后的干燥处理等。瓶体气密性试验应在涂敷前进行。检查因装配质量问题而泄漏的气瓶,经返修后是否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
    14. 应到现场抽查执行规程和产品标准规定的组批情况,组混合批时,每批气瓶材料的炉罐号不能多于两个。
    15. 试样瓶由监检员到现场抽选并作标记,记录样瓶瓶号,试样瓶的外瓶的外观和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逐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应合格。
    16. 检查力学性能试样的截取、制备、测定项目、试验方法和试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检查试验后的试样。
    17. 按规定作压扁试验的气瓶由监检员抽取,试验前应检查准备工作,并现场监督试验。在负荷作用下,检查压头间距、压扁量,并检查压扁处有无裂纹。
    18. 检查冷弯试样的截取和制作、试验方法和试验结果,并应检查弯曲后有无裂纹。
    19. 检查金相组织分析报告,必要时,应检查金相照片。对重新热处理的气瓶,应检查试验样品和金相照片。
    20. 检查底部解剖试样的截取和制备,审查其低倍组织分析结果,测量底部结构形状和尺寸。
    21. 每批产品由监检员抽选一只试样瓶,现场监督进行水压爆破试验。试验前应检查试验设备、仪表、安全防范措施。应对试验记录和试验结果进行检查和核算。
    22. 抽查瓶体外观和制造允差,用样板测量底部、肩部与瓶体是否圆滑过渡,测定瓶壁修磨处最小壁厚;钢印标记应齐全、明显、完整、清晰和整齐,钢印字体高度应符合规定;气瓶颜色和色环应与标准色卡相符。
    23. 审查出厂气瓶是否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应齐全、正确。
    24. 审查出厂气瓶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核实无误后,签发《监检证书》,并由监检单位人员逐只打监检钢印标记。
    25. 批量检验项目,首次检验不合格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该项目的复验,监检员对重复试验应进行现场监督并记录。
    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溶解乙炔
    气瓶钢瓶监检项目表说明
    经监检的项目,符合规程、标准的,应在"检验结果"栏内填"合格",并在"工作见证"栏内填有监检员签字的见证件名称,或见证件的编号;不符合规程、标准的,应在"检验结果"栏内填写实测数据或存在问题,并在记事栏中用文字记述不符合规程、标准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以及受检单位处理情况。
    以下按监检项目顺序说明:
    1. 确认气瓶产品已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试制、技术鉴定或重新技术鉴定,并有完备的审批手续。
    2. 确认气瓶产品设计文件已按有关规程要求审批,改变原设计的已经重新审批。确认总图上应有审批标记。
    3. 检查确认该批气瓶瓶体材料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其所列数据应符合规程,相应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4. 检查瓶体材料应按炉、罐号进行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按批号验证力学性能。并审查验证结果。
    5. 抽查经验证合格的材料所作标记和分割材料后所作标记移植。
    6. 产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必须按有关规范和标准经焊接工艺评定合格,并且选用正确。对未评定合格或未经评定的,必须评定合格后方可采用。应抽查焊接过程中是否严桥招待焊接工艺。
    7. 抽查封头和筒体的成型质量和组装质量,不得有强制组装。
    封头的成型质量是指封头的形状公差与尺寸公差、最小壁厚实测值和皱折深度等外观质量。
    筒体的成型质量是指直径差,纵焊缝对口错边量、棱角度和直线度等。不应有强制组装。
    8. 抽查焊缝余高,宽窄差、角焊缝焊脚尺寸。检查焊缝及热影响区有无裂纹、气孔、弧坑、夹渣、未熔合、咬边和飞溅等外观缺陷。
    9. 检查焊缝返修次数、超次返修的批准手续,返修后的重新检验以及返修记录(含返修处射线照相底片)等。到现场检查返修时执行返修工艺情况。
    10. 检查射线照相的方法、部位、数量、比例和检查报告。按规定需要扩探的,应重点检查扩探的招待情况。
    11. 射线底片审查的内容包括底片质量(黑度、象质指数、象质计和标记设置、缺陷假象等)、缺陷定性和级别评定等,返修底片必须审查。审查底片工作一般应在热处理前完成。
    12. 抽查热处理记录(图表),检查升温速率、加热温度、保温时间、冷却速度和冷却介质等应符合热处理工艺规范要求。
    13. 审查容积测定记录,并应到现场抽查测定方法、测定数据的正确性。
    14. 审查重量测定记录,并应到现场抽查测定方法、测定数据的正确性。
    15. 审查水压试验记录,到现场抽查水压试验压力、保压时间、试验结果、试验后的干燥处理等。瓶体气密性试验应在涂敷前进行。检查因装配质量问题而泄漏的气瓶,经返修后应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
    17. 应到现场抽查瓶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同一热处理规范组批情况。
    18. 检查大容积气瓶的产品焊接试板材料应与瓶体材料相一致,在焊接试板从瓶体纵焊缝割下之前,监检员应在试板上打监检钢印予以确认,并检查试板上应有瓶号和焊工代号。
    19. 中、小容积试样瓶由监检员到现场抽选并作标记,记录样瓶瓶号,试样瓶的外观和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逐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应合格。
    20. 检查力学性能试样的截取、制备、测定项目、试验方法和试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检查试验后的试样。
    21. 每批中、小容积气瓶由监检员抽选一只试样瓶,现场监督进行水压爆破试验。试验前应检查试验设备、仪表、安全防范措施。应对试验记录和试验结果进行检查,核算气瓶的容积变形玄的计算结果等。
    22. 抽查气瓶表面质量,没定瓶壁修磨处最小壁厚;钢印标记应齐全、明显、完整、清晰和整齐,钢印字体高度应符合规定;气瓶颜色和色环应与标准色卡相符。
    23. 抽查出厂气瓶是否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应齐全、正确。
    24. 审查出厂气瓶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核实无误后,签发《监检证书》并由监检单位人员逐只打监检钢印标记。
    25. 批量检验项目,首次检验不合格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该项目的复试,监检员对重复试验应进行现场监督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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