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锅炉应根据运行时的水质情况,进行水质化验、分析,并做好记录。建立排污制度定期排污。排污的间隔时间和数量,应本着"勤排、少排、均匀排"的原则,每班至少排一次,最好在低负荷水位稳定的情况下进行,严格监视水位,排污时不得进水。操作时应短促间断进行。
如排污设备损坏,禁止排污。
第二十四条 锅炉运行时,根据不同的燃烧设备,正确运用和调整,使风量的大小与炉膛燃烧工况相适应,一般使炉膛内维持2-3毫米水柱的炉膛负压、炉膛负压的调节主要是调节送风量和引风量。
第二十五条 司炉工在运煤、拌煤和投煤时,应注意检查煤中是否有雷管等爆炸性危险品混入,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六条 锅炉运行中,司炉工应根据煤层燃烧情况,如有局部烧穿孔的用火钩轻轻拔平煤层,使燃煤和空气均匀接触。对固定炉排,当煤层下部煤渣过厚影响通风时,用铁通条押人煤层下部上下左右松动进行通火,使烧透的灰碴落入灰坑。拨火和通火动作都要快,避免冷风过多进入炉膛,降低炉温。
对固定炉排锅炉运行一段后,为减薄煤层改善通风要进行清炉。清炉最好在停止用汽或负荷较低时进行,清炉前应将烟道挡板关小,保持正常水位,并留下足够的底火,以利迅速恢复燃烧。
第二十七条 锅炉房工作人员应记录锅炉运行中的各种参数及运行情况。交接班时,应详细的共同检查,将检查结果及其它事项记入交接班日志,由交接班人共同签字。
第五章 锅炉运行停止及紧急停炉
第二十八条 锅炉暂时停炉,并且需要在短时间内重新使用,锅内水位应稍高于正常水位,关闭烟道挡板和灰门,打好火底进行压火。压火期间,应检查锅炉内汽压,水位的变化情况,察看火床防止被压火的煤灭火或复燃。
第二十九条 有计划的检修停炉或长期停炉,操作顺序是:逐渐降低负荷,停止添煤与送风,减弱引风,水位保持稍高叫位线;然后停止引风,关严烟道挡板,炉门和灰箱门;使蒸汽逐渐消失,锅炉内压力降至大气压,炉水温度降低到50℃以下时,才能放水。在锅筒和烟道内工作时,应使用安全电压的照明设备。
第三十条 锅炉停炉时,禁止用水浇入火室活湿煤压火的方法灭火。锅炉放水后,清除炉内剩余燃料和炉渣以及烟箱、烟道内的烟灰,还应及时清除各受热面上的积灰和水垢。
第三十一条 锅炉运行中发现受压元件漏泄,炉膛严重结焦,尾部烟道内严重堵灰,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可分式省煤器,如没有旁通烟道,当给水又不能通过省煤器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第三十二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炉,并报告主管锅炉负责人。
(1)锅炉水位低于水表的下部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紧急停炉时先关送风机停止给煤,再关引风机,扒出炉膛内的燃煤及炉渣,或者用砂土、湿炉灰压死燃煤使火熄灭,但不得往炉膛里浇水;锅炉内的蒸汽从排汽管或安全阀迅速排出,降低压力。如遇缺水事故,不得向锅内给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锅炉房发生火灾时,锅炉房工作人员应报告单位负责人,通知消防队,并采取一切灭火措施,不得放弃对锅炉的管理,无法迅速扑灭的应急速停炉。
锅炉发生事故,锅炉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处理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并如实记录事故过程。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书面报告安全监察部门。
第三十五条 锅炉使用登记许可证,用镜框悬挂在锅炉房内明显处;同时应张挂锅炉检验证和锅炉房合格证,在锅炉房门外应有"锅炉重地、闲人免进"的金属牌或木牌。
第三十六条 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必须采取保养防腐措施。
第三十七条 锅炉房工作人员遇有检查人员检查操作合格证和询问有关锅炉常识时,锅炉工作人员必须取出合格证和回答问题,不得拒绝。
第三十八条 使用锅炉单位的主管人员和锅炉房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规则所规定的各项条文,不得违章作业。
第三十九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可根据锅炉使用的具体情况,不同的燃烧设备,可以制定操作细则,但应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