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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31日
(一)气瓶建档、标识管理制度
    1.对各种液化石油气钢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实行计算机管理,在气瓶护罩上打印本站永久性钢印标识。
     2.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只办理气瓶使用登记,使用登记表样式如下:
气瓶使用登记表
使用单位 :

 

序号
设备
品种
充装介质
制造
单位
制造年月
公称压力(MPa)
容积(L)
设计壁厚(mm)
最近一次    检验日期
下次检
验日期
气瓶使用
登记代码
变更情况
停用情况
出厂编号
厂内编号
 
 
 
 
 
 
 
 
 
 
 
 
 
 
 
 
 
 
 
 
 
 
 
 
 
 
 
 
 
 
 
 
 
 
 
 
 
 
 
 
 
 
 
 
 
 
 
 
 
 
 
 
 
 
 
 
 
 
 
 
 
 
 
 
 
 
 
 
 
 
 
 
 
 
 
 
 
 
 
 
 
 
 
 
 
 
 
 
 
 
审请人声明和签署:以上所列气瓶均有唯一的使用登记代码,本人对本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登记机关经办人:                                   日期:                                         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                                         日期:                               登记机关:(加盖公章)
3.按照有关规定对本站自有产权气瓶进行标示和编号,标示和编号办法如下:
3.1充装单位标识、气瓶编号
    ①②③—④
①山东省的简称“鲁”的代号L;
②充装单位所在市代号(为市车辆牌照的编码代号)。
③气瓶充装单位在该市的排序号码(阿拉伯数字)。
④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的排序号码(阿拉伯数字)。
本站标示为:LRxxx-xxxxx
表示为:山东省菏泽市第xx个气瓶充装单位的第xxx号自有产权气瓶。气瓶编号应喷涂在瓶体上,字色为大红色。
二、钢印标志
    ①②③
钢印标志:LRxx表示为山东省菏泽市第xx个气瓶充装单位,钢印标志应打印在瓶罩上。
(二)气瓶定期检验制度
1、按照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自制造之日起,对于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其余型号的钢瓶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为4年,第四次检验周期为3年。
2.当钢瓶受到严重腐蚀、损伤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3.库存或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4.气瓶检验机构为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菏泽分院。
5、对本站充装的气瓶,在进行充装前,严格检查气瓶的检验时间,发现到期应检钢瓶,应及时收回,放置于待检瓶库,并登记造册。待收集一定数量的待检气瓶后,一并送检。
4、对经检验判为报废的钢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作报废处理,严禁对报废钢瓶进行焊接和补焊或复新后再次投入充装使用。
(三)气瓶的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1、按照《气瓶颜色标志》GB7144的要求,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瓶色应为银灰色,瓶体字色应为大红色。
2.当发现瓶体颜色、字色缺损、模糊时,应及时涂敷。
3.钢瓶应贮存在没有腐蚀性气体、通风、干燥、且不受日光曝晒的地方。
4.气瓶应码放整齐,装卸时要避免碰撞、划伤。
5.当发现气瓶存在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及时送检验机构检验。
6.根据用户的反映及送气员发现的问题,及时派出维修人员对用户的减压阀进行维修,对老化的气条,进行更换,对损坏的灶具进行修理。
7.对检查员发现的瓶帽丢失、防震圈损坏等问题的气瓶,要及时配带瓶帽、更换防震圈或作其他处理,确保气瓶使用安全。
8、在运输过程中,应使钢瓶避免受到机械损伤,对钢瓶应轻拿轻放,不得扔、摔、砸以及撞击和滚动,以防钢瓶因机械损伤而强度降低。
9、钢瓶不准放在烈日下暴晒,严禁明火、蒸汽及其他热源直接对钢瓶加热。

10、保持钢瓶瓶体清洁,瓶体上的污渍应及时擦净,以免腐蚀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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