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认真贯彻TSG G5001-2008《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和GB/T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锅炉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经当地质监部门考核发证的水质化验员。
2、锅炉结构,型号的不同选用相适应的水处理方法。并及时进行化验和处理,以确保锅炉水质符合要求。
一般情况下,要求化验时间和项目如下。
1)每月进行一次原水硬度,碱度,PH值,浊度的化验。有条件的单位应做水质全分析。
2)当采用炉外化学处理时,每班至少进行一次给水(软水)、汽质量的化验。对于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的锅炉,在水处理设备运行工况稳定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化验时间。
3)采用炉内加药处理时,给水和炉水的有关指标每天至少化验一次。
4)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0T/H的锅炉,给水应进行除氧,对于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给水溶解氧应小于等于0.050mg/L;若采用化学除氧,则应监测炉水的亚硫酸根含量。
3、锅炉水质应符合GB/T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锅炉及水处理方法,把水质标准中的相应要求列出来。
4、及时、正确、清晰、完整做好水质化验记录,并将记录数据保存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