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梯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电梯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电梯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依据《条例》、《电梯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电梯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电梯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电梯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电梯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电梯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三)电梯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电梯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相应电梯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电梯设备检验结论,通知各使用部门做好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以保证电梯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和使用要求。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四)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各部门电梯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电梯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设备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五)电梯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六)为了保障电梯设备安全运行,本单位制定了详尽的、可靠的、操作性强应急预案。(七)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单位内部逐级审批,并向电梯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七)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单位内部逐级审批,并向电梯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八)电梯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当地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注销手续。
(九)本单位结合年终评比工作,对在电梯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过程中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使用管理不善、设备隐患较多,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