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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8月12日

为加强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范所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证,杜绝各单位中存在的随意将特种作业人员调换岗位,造成人力、财力资源浪费的现象,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根据2002年12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发布的《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特种作业及范围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取证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的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

  (十)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员、储存保管员;

  (十一)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  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矿山救护作业;

  (十二)经国家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在册职工;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初中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2002年12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发布的《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规定,需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要求参加培训、考核、取证:

  (一)报名。各单位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书面专题报告公司分管领导,经批准后再将报告交生产安环部,由生产安环部统一汇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向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单位(市安监局、省、市质监局)报名,经培训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审核同意后即可参加培训。

  (二)培训。培训单位(省、市安监局、质监局)按所报特种作业的培训大纲(国家规定的)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培训结束经考试、考核合格由培训单位发给培训结业证书。

   (三)考证。公司生产安环部根据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单位(市安监局、省、市质监局)通知要求,负责统计当年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工种的需求量,提出特种作业人员分期分批参加培训计划和需要参加特种作业换证、复审人数,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培训、考核单位自培训、考核开始之日起,在15日内完成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对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换证、取证培训期间,公司将按照参训实际天数、公交线路的便利、远近程度,分别按照4.00元—8.00元/天给予交通补助。

  四、特种作业证书管理:

  1、生产安环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严禁以任何理由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借出或发至所持有人手中,若有违反,每发现一次,给予500—1000元/次经济处罚;

  2、由公司需要统一办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取证的,其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一律由公司生产安环部统一登记和管理。特种作业人员仅随身携带由生产安环部提供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备查。

  3、换证复审和取证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经公司统一安排、报名并且支付培训费用,参加由市安监局、省、市质监局按所申报的特种作业的培训大纲(国家规定的)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结束经培训单位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有效证件,不合格的,经补考一次仍然未能取得证件的,参加培训人员除承担一切培训费用外,给予所在单位按200—500元/人经济罚款;

  4、对已取得特种作业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原则上无特殊情况,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其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确因工作需要调换新岗位的,必须事前向公司分管领导和生产安环部提出书面报告,经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换工种,否则,一经查实,除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其自参加培训、复审所有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1000—3000元罚款。(已到退养、退休年龄,确因年老体弱、身体有病者除外)

  5、因工作需要从事危险化学品、金属非金属矿山管理的公司领导、有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领导以及安全管理人员虽不属于特种作业人员,但是所持有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一律应由公司生产安环部统一登记和管理,并严格按照省、市安监局的要求,做好每年度的复审换证和新增安全从业管理人员的取证培训工作。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将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送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对于,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复审内容包括:

  a)健康检查;

  b)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c)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d)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考试。

  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五、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加强日常安全技术学习,不断提高操作水平和专业技术业务知识,严格执行岗位安全责任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三违”现象,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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