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停用
1、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应封存设备,并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时,应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适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2、在设备停用期间应对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设备报废
在特种设备报废后,按相关的规定进行破坏性处理,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不得再作为特种设备转让和使用,并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主要有: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交叉作业告知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
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氧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乙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叉车管理规定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气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钢丝绳使用安全规范
氧气瓶的安全存放及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金属管道法兰跨接防静电规定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