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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办理使用登记时限: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 2、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每台设备填写两份。 3、指定专人带齐相关资料,到市级质监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眼位置。 4、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向原登记发证部门备案;重新启用时,应到原登记发证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5、特种设备报废或迁移过户,应向原登记发证部门务案,同时缴回使用登记证,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