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行记录自点火试运行之日起开始至停火之日止。每班的司炉工、水处理工等必须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2、当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时填写各种记录表,记录应准确、可靠、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各岗位进行交接班时,应在记录表上签字。记录者应对所填写内容的正确性负责。如发现记录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记录人负责。
3、运行记录由供暖单位主管部门统一保管,并根据其内容的重要程度确定保存期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4、运行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各种温度记录;
2)各种压力记录;
3)各种能耗记录;
4)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记录;
5)交接班情况记录;
6)水质化验及水处理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记录;
7)设备检修、保养情况记录;
8)上级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检查记录;
9)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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