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作业场所粉尘爆炸危险区的安全管理,预防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员工和财产的安全,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据《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作业场所粉尘爆炸危险区的粉尘防爆安全管理。
3.职责
3.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制定、修订、解释,安全主任审核,公司主要负责人核准、签发。
3.2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依规范要求设置粉尘作业场所,保证本制度规定的安全投入,以及组织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并向政府部门如实报告事故。
3.3安全主任负责组织编写,并监督本制度的落实,指导粉尘车间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4车间主管负责落实本制度中相关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3.5公司生产部负责依本制度规定和引用的相关规范,正确安装粉尘车间设备,敷设电气线路等,对相关安全设施及时检修,对规定的相关检测项目实施检测。
3.6粉尘作业岗位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除尘设施设备,检查本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标志,保证应急通道的畅通,报告事故隐患。
4.管理规定
4.1 粉尘爆炸危险区的划分
1)20区:铝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释放存在连续级释放源,并同时存在粉尘爆炸性环境条件的区域。
包括:a.吸尘排风管道及除尘器内部 b.持续进行铝制品机械磨削、打磨、抛光加工设备内部的加工部位 c. 抛丸喷砂设备内部的抛丸喷砂加工部位。
2)21区:铝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释放存在一级释放源,并同时存在粉尘爆炸性环境条件的区域。
包括:a. 持续进行铝制品机械磨削、打磨、抛光加工的作业区域 b. 除尘器的清灰口及清灰作业区域 c. 如果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墙壁等)的限制,它们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
3)22区:铝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释放存在二级释放源,并同时存在粉尘爆炸性环境条件的区域。
包括:a.吸尘排风管道的清灰口及清灰作业区域 b.抛丸喷砂设备的清灰口及清灰作业区域 c.持续进行铝镁制品机械磨削、打磨、抛光加工设备加工部位的清灰口及清灰作业区域;d.铝镁制品抛光采用动力工具的手工作业的作业区域;e.如果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墙壁等)的限制,它们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
4.2粉尘防爆区的安全管理
1)抛光车间,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应保持畅通。
2)抛光车间的电器线路采用镀锌钢管套管保护,在车间外安装空气开关和 漏电保护器,设备、电源开关应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建筑照明、设备照明应达到防爆要求。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 制品间接接地。
3)抛光车间应当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消防沙。车间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应由岗位作业人员定期检查、维护,实施管理。
4)抛光作业人员应由公司安全部门组织专门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粉尘车间(岗位)严禁烟火,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并应使用防爆功能或不产生火花的工具。确需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a.有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危险作业审批制)。
b.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c.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
d.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铝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6)粉尘作业车间处于建筑物顶层或除尘装置高于厂房建筑的,应有防雷装置。
7)粉尘车间必须安装通风装置,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粉尘除、排系统的吸排尘管道系统的风速应不低于23m/s,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风管内的可燃性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可燃粉尘爆炸下限浓度的50% 。
8)安全、通风除尘、粉尘防爆预防、防尘密封等设备设施,未经公司安全部门允许,不准更换或停止使用。
9)墙体、梁、支架、地面、设备、管道表面积聚的粉尘应及时清扫,除尘设备、管道中的粉尘应及时清理,防止粉尘积聚,清扫时,防止二次扬尘,不得使用压缩空气吹扫设施设备。
10)在粉尘爆炸危险区和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设备(如除尘器)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安全生产风险公告。
4.3粉尘检测和监控
1)公司安全管理部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场所粉尘检测、监控机制,对车间粉尘采取有效监控,采取合理措施降低空气中粉尘含量,使之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2)公司每年定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安全教育训练,各生产车间每季度定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安全教育训练,使员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掌握危险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术。
3)公司安全管理部应加强与生产部门、生产技术部等有关部门间的沟通协作,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水平,从根源上减少甚至消除粉尘危害。
4)公司安全管理部应加强对生产场所的日常监测活动,认真记录监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标要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当粉尘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5)公司安全管理部针对粉尘验证的生产场所,为工作人员配备适当的防尘装备,用以尽量避免粉尘对生产人员的伤害。
6)抛光车间严格执行公司粉尘清洁制度,每班规范清理作业场所的铝粉尘。清理、收集的铝粉尘做好防雨防潮措施,应装入专用的采用经防锈蚀表面处理的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的容器,在指定的安全区域存放,收集的铝镁粉尘应交由专业的回收单位作无害处置。
4.4本制度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发布实施、修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