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据《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防火防爆区域的通风安全管理。
3.职责
3.1主要负责人
负责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通风安全管理制度审核、批准。
3.2 安全主任
协助主要负责人对通风安全管理制度档案进行审核及日常管理。
3.3安全管理人员(车间主管、班组长等)
确保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通风安全制度的确切实施及日常管理。
4. 一般规定
4.1通风系统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4.2公司抛光车间铝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应按照GB 50019的规定设计通风、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送、排风系统防火安全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应采用粉尘防爆型的通风设备。
4.3抛光车间的集中通风和空调管线,在管线进入生产车间之前应设置防火阀,通风风机、空调制冷加热设备应设置在车间的外部。
4.4通风风道应布置合理,送风均匀,风量满足要求。
4.5通风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 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
4.6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的排风系统,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且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
4.7抛光车间排除铝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钢质金属材料制造,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管道不应暗设,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室)中。
4.8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4.9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动作温度应为70℃。
2)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3)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
4)在防火阀两侧各2.0m 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阀试验方法》GB15930 的有关规定。
4.10当抛光车间的通风除尘系统因故障停止运行时,所有的抛光作业也要立即停止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