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防治水污染、大气污染、最大限度的减少噪声对环境产生的污染,防治废弃物污染环境,确保危化品、放射源的安全使用,防治泄露,污染环境,保证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及时排查设备隐患、减少设备故障、规范设备管理,强化操作,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控制公司所有生产活动、产品或服务中所产生的水、气、声、固废、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及所有环保设备。
3 定义
无
4 职责
4.1 环保科负责各类污染物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4.2 备件采购部门负责按规定要求采购各类污染物防治设施备件。
4.3 设备机动处负责将环保设施纳入主体生产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4.4 动力厂负责对污水管网主干道的管理。
4.5 各污染物产生单位负责本单位污染物的控制管理,所辖环保设施及污水管网的维护和管理。
5 工作程序
5.1 水的管理:
5.1.1 公司主要污水来源
公司主要污水来源是生产污水和生活污水。生产污水主要包括高炉冲渣水、轧钢冷却水、转炉净化水、转炉连铸水、动力煤气管网冷凝水、氧气冷却水、地坪冲洗水等生产外排水。生活污水主要包括办公系统、生活系统(食堂、澡堂、宿舍等)的外排水。
5.1.2 生产污水管理
5.1.2.1 为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各单位在生产活动过程中,应提高各类净循环、浊循环水的循环利用率。对可利用的其它废水,应尽可能采取各种措施加以收集和利用,减少废水排放。
5.1.2.2 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操作规程及维护、考核管理要求,对废水处理设施加强维护和运行管理,确保工业废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5.1.2.3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各类液体物质的跑、冒、滴、漏现象,禁止将生产工艺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随意排放,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的产生。
5.1.2.4 各单位煤气排水器所用水封水,必须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排水沟内。
5.1.3 生活污水管理
5.1.3.1 大力提倡节约用水,减少生活、办公污水的产生及防止水资源浪费。
5.1.3.2 严禁将生活垃圾倒入排水沟,倡导员工使用无磷洗涤剂及各种环保洗涤用品。
5.1.4 施工用水控制
凡进入公司施工的单位,均应节约用水并针对工程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节、用水措施。
5.1.5 监督检查。
环保科负责对污水防治设施进行检查 ,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相关单位根据《整改通知单》要求,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整改,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到环保科。
5.2 气的管理:
5.2.1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大气污染源的种类、数量及拥有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建立排放污染源档案和管理制度。
5.2.2 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应有完善的废气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2.3 无组织排放
5.2.3.1 各生产单位在原辅料皮带运输、破碎、筛分过程中应有除尘或封闭设施;车辆运输过程中要采取覆盖等措施以防止散落及扬尘。
5.2.3.2 各生产单位在原辅料存放时应对其进行覆盖或加湿固化等措施以防止扬尘产生。
5.2.3.3 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场地的烟尘、扬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堆放的建筑材料应采取覆盖或洒水等措施,以防止二次扬尘的产生,烟尘要保证达标排放。
5.2.3.4 各单位严禁焚烧橡胶、塑料、皮革、化学品、树叶等垃圾,防止有害烟气的产生。
5.2.3.5 各使用化学品的部门应加强管理,防止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挥发、泄漏和燃烧而造成的对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
5.2.3.6 所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单位对可能因发生火灾而产生的大气污染要有应急准备与响应措施。
5.2.4 有组织排放
5.2.4.1 各单位针对废气超标污染源制定处理方案,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5.2.4.2 废气治理项目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
5.2.4.3 各单位要加强已投运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检修与维护,并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停运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如需拆除或停运,必须根据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拆除或停运。
5.2.4.4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由于故障而停运,采取应急有效措施,控制环境污染,由本单位组织力量及时抢修,并及时报环保科。
5.2.4.5 各单位要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启机、停机等操作。
5.2.4.6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出现非正常情况,转入《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
5.2.5 各单位要通过加强管理及提高员工环保意识和技能的培训,杜绝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现象发生。
5.2.6 环保科结合环保局每季或不定期自行对全公司所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源进行监测,反馈监测信息,对超标排放排污口,各单位要分析原因,制定方案,并组织整改。
5.3 噪声的管理:
5.3.1 各单位的新、扩、改建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3.2 各单位要加强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保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各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5.3.3 施工管理部门对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噪声进行控制管理,建筑施工噪声必须遵守国家的施工场界噪声标准。
5.3.4 厂界噪声的控制。公司向周围环境排放的工业噪声,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的三类标准。
5.3.5 公司所有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要求。车辆在禁鸣笛区域以及禁鸣时间内行驶时,严禁鸣笛。
5.3.6 工业噪声的控制
5.3.6.1 公司的各类高噪声设备均应采取吸声、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和各种噪声污染控制技术进行防治。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及作业者的身心伤害和影响。
5.3.6.2 各单位对易发生噪声的部位需根据设备使用及操作要求,实施润滑、减震等降噪措施。
5.3.6.3 各单位结合设备机动处对自身的噪声污染源的种类、数量及治理设施现状进行合理分析,对不符合项进行讨论,制定整改措施。
5.4 固废的管理:
5.4.1 固体废物分类:固体废物分为危险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
5.4.2 危险废物的管理
5.4.2.1 危险废物的种类详见附件《固体废物分类表》。
5.4.2.2 环保科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对危险固体废物管理、回收和存放。
5.4.2.3 各单位对产生的危险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危险废物名录、鉴别标准、方法对其进行鉴别。
5.4.2.4 各单位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放置要求,设置危险固体废物临时存放点,场所应防晒、防雨、防泄漏、防火灾,并与一般固体废物场所分开,各类危险固体废物应加标示牌并分别处置。
5.4.2.5 各单位产生的润滑油、机油等废、空桶有供应处回收处置。
5.4.2.6 各单位产生的废油由各单位负责回收,废油存放点应防雨、防渗、防污染等统一交供应处处置。
5.4.2.7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产生的废皮带、废轮胎的日常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处置。
5.4.2.8 涉及剧毒和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置,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联系处置,每次处置应做好记录。
5.4.2.9 各单位产生的含有废布必须集中收集,待各炉窑烘炉过程中,统一焚烧处理,严禁各单位私自焚烧。
5.4.3 生活垃圾管理
生活垃圾由各单位自行收集、设置临时生活垃圾放置点,由公司协调统一拉运处置。
5.4.4 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
5.4.4.1 各单位生产中产生的除尘灰、除尘泥、氧化铁皮及水处理中的尘泥等含铁固废物回收送烧结做为生产原料回收利用。
5.4.4.2 各单位产生的废钢、废铁回收送至炼钢作冷料使用。
5.4.4.3 炼钢生产产生的钢渣处理选取后送烧结做为生产原料回收利用。
5.4.4.4 炼铁生产产生的水渣由皮带运输至矿渣微粉项目场地进行加工处置,如急需汽车拉运的,由炼铁厂提出书面拉运申请,批准后方可汽车拉运。
5.5 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源的管理:
5.5.1 培训
对从事危化品、放射源工作的上岗人员进行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达到上岗要求。
5.5.2 对于润滑油脂、硫酸、盐酸、液碱等一般危化品组织招标,供应处根据掌握的情况选择有能力、信誉好的供货单位,提报名单不少于三户,经招标后研究确定。
5.5.3 放射源的合格供方必须是有放射源生产或经营资质的单位。
5.5.4 对于润滑油脂等一般危化品的采购按供应处相关规定执行。
5.5.5 放射源的购买必须先到保卫处、安全处备案,办理准购证手续后,方能到有放射源生产或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
5.5.6 所有材料的发放必须有正式手续,不得白条出库。
5.5.7 进入油品库和危化品仓库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5.5.8 对于放射源的使用要建立管理档案和管理台帐,并做好记录。
5.5.9 各单位不得私自存放和处理废弃放射源,确认不用的废放射源,必须先到安全处、保卫处、环保科备案,之后按规定送回原生产厂家或省放射性废物库保管。并向接受单位索取证明,该证明本单位存档保留一份,交安全处、保卫处、环保处环保科及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
5.5.10 保卫处、安全处、环保科组织对危化品及放射源的使用监督检查,并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并负责监督隐患整改情况的落实。
5.6 环保设施的管理:
5.6.1 备品备件申报、采购
5.6.1.1 使用单位根据环保设施使用情况,提出备品备件采购计划报设备机动处审批。
5.6.1.2 设备机动处对使用单位上报采购计划进行审核,下达购置计划。
5.6.1.3 采购部门接到购置计划后,经确认无误,方可向下达采购计划,及时安排采购。
5.6.1.4 供应处对到厂需入库备品、备件组织验收入库,并负责管理发放。
5.6.2 运行检修管理
5.6.2.1 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环保设施的日常点检、巡检及专业检查,并对设备检查信息进行收集、反馈、处理形成管理闭环。
5.6.2.2 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每半月组织对所属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反馈至设备机动处、环保科。
5.6.2.3 岗位操作人员在环保设备使用中要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
5.6.2.4 岗位人员发现问题时应上报相关部门,及时安排解决;需停机处理的上报车间、主管部门,并提前向环保处上报停机申请,批准后进行处理。
5.6.2.5 设施检修要严格遵守设备检修相关规定执行,设备机动车对检修质量跟踪检查。
5.6.2.6 大中修,使用单位能自行承担的,不允许外委,无法自行承担的检修项目,应书面报告相关部门申请外委及时处理。并由使用单位机动科组织制定检修计划,报设备机动处、环保处环保科备案,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5.6.2.7 环保设施的卫生管理由设备机动处负责检查,使用单位落实责任分工,落实到工段、班组及岗位,检修中的备品、备件不得乱堆乱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