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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系统使用规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9月26日

一、油罐污水、泵房地面污水等含油污水必须经过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取样化验合格后才能排放。

二、污水处理应具体安排人员负责,进行污水数量的估算、水质情况的判断、排放路径的确定、隔油池或污水处理设备的使用准备等。

三、污水排进隔油池时应尽量采取自流方式。水位高差不足时可通过提高观察井水位的办法,或采用泵抽。污水流速应缓慢而均匀。污水处理装置运行时应避免搅拌池水和开动真空泵吸池面油。

四、污水池的缓冲排放至下一级处理的稳定静置时间不少于三十分钟。

五、污水排放和处理的过程做到人不离岗,严密监视水位和水质变化情况。水位不得超过安全高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污水处理、静置后收集的浮油、浮渣和隔油池与污水罐底渣应定期清理。

七、有关气浮、生化等单元污水处理设备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操作。污水处理设备(装置、管线、闸阀等)按规定做好维修保养工作。

八、收集回收的污油量应报仓储部门处理。

九、要设立专用记录本,对污水处理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污水的处理排放等作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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