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备报废的原则。
⑴已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不能修复或无使用价值者。
⑵主要结构陈旧,性能落后,严重丧失精度,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无使用价值者。
⑶严重影响安全,继续使用将会引起事故危险,且不宜修复改装者。
⑷严重浪费能源,造成严重公害,因事故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又修理费过高,无修复价值者。
2.报废的实施办法。
⑴固定资产报废应先由仪器使用单位按规定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
⑵对提出报废申请的设备,需经维修部门技术人员鉴定确认不能修复者才准予报废。
⑶办理完报废手续后,由设备科开列清单报财务部门注销帐目。
3.报废设备的处理。
对已报废的医疗设备有保留价值者,留作教学、科研或拆零修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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