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况,学校处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在一学期内被学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
2、不遵守纪律,迟到、早退一月累计达10次以上者。
3、一月旷课累计达15节以上。
4、不尊敬师长、多次与老师顶撞,对老师不礼貌者。
5、小偷不摸严重而又屡教不改者。
6、吸烟、酗酒、随地大小便,在同学中影响极坏者。
7、有损坏公物、花草树木行为情节严重者。
8、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在校外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二、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况,学校处以记过、记大过处分。
(1)一月累计旷课25节以上,连续旷课三天以上者。
(2)对老师有严重不礼貌行为,有意侮辱、损坏老师名誉者。
(3)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情节严重者。
(4)寻衅斗殴,参与打群架、赌博造成一定后果者。
(5)偷窃或用威胁、诱骗等手段诈骗他人钱物者。
(6)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两次以上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
(7)随意翻越学校大门,围墙,或撬窗入室者。
(8)在教室、校内墙壁乱涂乱画,严重危害公共环境卫生者。
(9)严重破坏课堂纪律,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者。
三、学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1、一学期累计迟到、早退40次以上或旷课35节或连续旷课一周以上者。
2、违反国家法纪、触犯刑律被公安机关收审或携带凶器,勾结社会不法分子到校寻衅滋事,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3、恶语中伤辱骂、殴打老师或对批评教育不满,对老师同学有批击报复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4、故意殴打同学致伤造成严重后果者(除给予纪律处罚外,还要按其责任承担相应的医疗费)。
四、实施程序:
1、凡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由班级学生讨论,班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班主任整理上报材料,年级主任审核以后,报政教处,经政教处调查核实后,校长办公室研究决定。
2、对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前,班主任与年级主任必须先找学生及家长谈话,做好思想工作,以便达到共同教育的目的。
3、对违纪学生,学校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即要严肃处理,同时又要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使其悔过自新,以促使其改正进步。
4、对处分后,表现较好的学生,在一定的时期(一学期至一学年)内,按审批权限经本人申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可撤消其处分。
5、凡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6、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者,可在15日内提出申诉,并提请复议。
7、警告以上的处分和撤销处分,一律由政教处张贴布告,全校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