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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6年04月17日  ♡ 收藏本页

一、目的:

为加强校园对承包商、供应商、承租商、外来参观学习人员等的安全管理的要求,造就安全健康学习环境,规避外来协作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校园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园对承包商、供应商、承租商、外来参观学习人员等工作的管理。

三、职责

1、安全员负责组织签订或审核各类安全协议或安全合同,负责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考核,负责相关事故的调查或备案等工作。

2、安全员为相关方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建筑、安装、维修等项目承包方的资质审查,及建立相关方档案。

四、程序

1、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1)在施工之前,办公室应与承包方施工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入校手续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相关法务部门确认后方可有效。《安全责任协议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办公室保存作为监控施工的依据。

(2)项目承包方须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人员作业证、施工人员身份证及相关资质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交总务室备案。

(3)办公室应对外来施工人员依据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安全培训、教育。告知外来施工人员在校区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因素,并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4)承包方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应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5)承包方在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确定施工人员到位、工具完好可靠、安全措施有效。

(6)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尊章守纪,不得影响校园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7)承包方必须严格落实“作业票”审批制度。严格执行校区内动火作业、登高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作业管理制度,并得到发包方许可后,方可施工。

(8)现场施工人员,应接受发包方安全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作业,办公室有权令其纠正和终止作业。

(9)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应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并及时记录归档以便检查。

2、临时工安全管理

(1)凡在校园内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合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工手续。与校园相关部门签订用工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管理、职业病、工伤保险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办理工伤保险。

(2)临时工(合同工)应由办公室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临时工(合同工)必须遵守校园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办公室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并定期参加培训和考试。

(4)临时工(合同工)享有校园员工等同的权利和义务。凡在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和职业病,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外来人员管理

(1)外来人员主要指校区内临时作业人员,如临时搬运工、实习人员、参观人员等。

(2)外来人员需到有关部门登记和安全培训。

(3)外来人员所用的施工车辆、工具、设备材料均不得占道,要保持校园、校区道路的整洁、通畅。因施工形成的沟、坑、槽、绊脚物等必须采取明显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4)在施工过程中,需动用校区内设备设施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临时用电线路需执行审批手续。

(5)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办公室的安全监督检查,不符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6)外来参观人员一般不得进入教学活动场所,必须进入时,必须事先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指定人员陪同。

(7)各部门有权拒绝未事先联系、无员工陪同的外来参观人员进入教学活动场所,对不遵守规定的外来人员劝离现场。

4、租赁、供应单位安全管理

(1)租赁(供应)单位应与校园总务室签订租赁(供应)合同。总务室应对出租(供应)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

(2)总务处应对出租(供应)单位建立供货档案,每年对供货方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及时对供货方进行调整,实施动态管理。

(3)办公室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交通的法律法规,对租赁(供应)方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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