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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26年05月31日  ♡ 收藏本页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管理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管理责任事故的界定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教学管理及后勤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规程,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按其性质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管理责任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管理责任事故。

1.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

2.选用的教辅资料存在政治问题或知识性错误,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3.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4. 课堂教学(管理)中,学生出现安全事故未及时发现、处置,造成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

5. 接收学生钱、物,承诺评估、考试通过等违纪行为;

6.为学生出具虚假成绩及虚假证明材料;

7.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或不执行教学计划、私自变更课程表的内容、随意增减课程教学内容或课时的;

8.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而造成误课(含监考)的;无不可抗拒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上课期间擅离岗位时间超过20分钟;

9.丢失学生试卷、答题卡、学籍管理档案;

10.在考试中因个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试题泄密等造成学生成绩处理不当;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试卷丢失、考试资料损毁等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考场出现作弊严重,出现雷同卷;监考时擅离岗位,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等;

11.因对考试成绩管理有误或其他学籍项目管理,学生不能如期参加期中、期末、学业水平考试的,影响学生正常毕业;

12.与家长沟通中,不注意方式方法,造成家校关系不协调,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

13.所任学科教学成绩与同学科老师成绩差距较大的,未达到同学科优秀教师1/2的;

14.学生问卷中反应问题集中的,学生满意度较低的;

15.在上级部门的常规检查或工作检查中问题较大,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

三、一般教学、管理责任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管理责任事故。

1.教师上课迟到、早退超过5分钟;上课期间擅离岗位时间超过10分钟(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擅离岗位超过20分钟视为严重事故);

2.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不备课、不批改作业、不辅导学生的;

3.组织教学过程中不关闭并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干扰教学秩序,或接待来访的;

4.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或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的数量、质量的;

5.不能公平公正对待每一名学生,不能执行学校“不放弃、不抛弃、不边缘、不冷漠”对待每一名学生的;

6.由于出题、印刷、装订、封装等原因,出现问题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7.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不上报;

考试结束后未按规定时间向教学管理部门报送成绩;

8.试卷评分、复核不认真造成一份试卷分数误差在5分—10分(超过10分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9.任课教师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穿背心或拖鞋上课的场合除外);

10.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调课、换课、代课。或者教师已事先请假,而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达10分钟以上;

11.教师在课堂上实验室(含多媒体教室)课前准备有误影响上课效果的;

12.浪费水、电、纸张等公共物资的;

13.因责任人失职而造成无通知停电、停水,影响1个教室或1个楼层教学工作一天、 整栋教学楼半天;(影响整幢楼教学工作中断半天以上,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四、教学、管理责任事故处理程序及处理办法

1.教学、管理责任事故处理程序

(1)所有领导和老师、值班人员,发现教学事故,都要报督导室(教务处)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审批表》,交学校进行认定;

(2)分管校长对责任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3)学校对责任事故议定处理办法。

2.教学、管理责任事故的处理

(1)对发生一般教学、管理责任事故人员,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月考核工资200元/次,本人应写出检查并交教务处备案,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优。

(2)对发生严重教学、管理责任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扣罚责任人绩效工资贴500元/次,本人应写出检查并交教务处备案,一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

(3)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教学、管理责任事故的责任人,扣除当学期绩效奖。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严重教学、管理责任事故的责任人,扣除当学期绩效奖,年度考核认定为“不称职”。

(4)责任事故处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学部、级部、分管领导责任。

五、补充说明

1.各单位如发生教学、管理责任事故,应及时上报学校,任何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

2.外聘教师如发生教学事故,可参照以上条款,视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减发或扣发报酬,直至取消授课资格。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4.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青岛绿泽职业学校

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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