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就是为实现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规避人员伤害、确保人身安全和健康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二条 项目经理部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0000 标准、建设单位和集团公司对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并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并完善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保证措施。
第三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为项目所有人员办理在现场工作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应通过对人员、机具、设管、材料、方法、环境等要素的过程管理,实现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第二章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第六条 职业健康安全总目标
确保项目员工无职业病;确保安全无事故,实现零事故工程。
第七条 施工安全目标
7.1、杜绝因工亡人事故。
7.2、职工因工重伤率控制在0.5‰以内,轻伤率控制在5‰以内,职业病发生率控制在1.2‰以内。
7.3、减少或消除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隐患,保证人员健康安全和财产免受损失。
7.4、减少或避免各类危害事件的发生。
7.5、在铁路营业线施工中,确保不发生施工责任的行车事故。
7.6、实现安全标准化工地。
第三章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组织
第八条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
8.1、项目经理部成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王光华)任组长,项目总工程师(李影)、安全监察长(雷云桥)任副组长,各部部长、主任等人员为成员。
8.2、项目安全质量部是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8.3、项目经理部应明确项目领导、各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9.1、项目安全质量部按规定配安全监察工程师。
9.2、各工程队配专职安全员。如工程队承担施工的工点分散时,每个工点至少配一名专职安全员。
9.3、工班配置兼职安全员。
第四章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控制
第十条 强制性规定
10.1、项目经理应对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10.2、项目经理、分管安全负责人、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安全事故的处理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事故调查程序组织实施调查,依法取证,分析、查明事故发生原因,明确、处理事故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案,并进行安全事故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