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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识配备和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3月07日

        1. 要根据职业病危害的种类配备不同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要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等贮存场所,要在房间门口或设备(材料)旁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放射性警示标识。
        2.警示标识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维护,每月检查一次,及时维护和更换。
        3.警示说明不得随意更换位置,不得丢弃、不得涂改。
        4.发现警示标识丢失、涂改、损坏等,要立即报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负责尽快更换,以免误导员工。
        5.故意损毁、涂改、偷窃警示标识者,由单位领导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划分、开除等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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