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2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安全管理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3.1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3.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
4 安全管理科填报经矿领导审阅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安全管理科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 矿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改变,安全管理科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 我矿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安全管理科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 安全管理科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 安全管理科严格执行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9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