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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毒噪及射线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1月20日

        第一条  项目部负责对本项目施工现场射线作业的综合管理工作,通过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采取适当措施(如: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改变施工式艺或作业方法)降低射线作业所造成的职业危害。
        第二条  项目部安监科及综合办保卫部门负责对射线作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三条  各从事射线作业的单位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应提前采取必要措施,施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项目部予以处理。
        第四条  在加强射线作业个体防护的同时,应通过技术开发做出相应的工艺调整,减少作业人员接触射线源。
        第五条  射源的运输、保管必须报请当地公安、卫生部门批准。
        第六条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自行运输时,应使用专用机动车辆并由专人押运,押运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射线防护知识;
        第八条  在现场搬运射源时,搬运人员距射源应不小于0.5m,抬起高度不得超过膝部,上下梯子时应使用起吊工具。
        第九条  应存放在专用的贮藏室内,不得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一起存放;
        第十条  存放容器必须经过计算和实测复核,确认符合要求并标明射源名称后方可使用。在距容器0.5m处的剂量率应低于3毫雷姆/小时。容器必须加锁,且应定期进行检查,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不得存放射源,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在施工现场停留的射源,必须报项目部,并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射线机的性能,掌握操作知识; 射线机安置处及周围环境必须干燥,安放时应避免强烈振动; 射线机应有可靠的接地;射线机在第一次试用或停放较长时间后再用时,必须进行一次X射线操作训练;射线机的射口侧应设铅质滤光隔板。
        第十三条  射线探伤作业现场必须用安全警戒绳圈出警戒区,悬挂警告标志,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第十四条  射源处于工作状态时,工作人员严禁离开现场。射源应由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第十五条  在高处进行探伤作业时,应搭设工作平台,并有防止射源坠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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