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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入矿职工的培训,新入矿职工在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由矿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培训中心应依据计划表按时实施培训,并负责培训全部事宜,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职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各工区、科室应对本单位职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生产工区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工区、职能科室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4、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5、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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