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要负责人是本厂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提高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水平。
3.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健康安全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支持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和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工作。
4.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本厂的各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审批职业卫生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并贯彻实施。
5.定期听取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
6.督促各班组(部门)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
7.组织、主持职业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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