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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08日
 第一条 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故隐患整改的管理部门  
    隐患整改由安全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实施按项目、专业、类别分别由各处室、车间执行。各单位的主要领导需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负首要责任。  
    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2、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3、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评估和分级管理  
    1、事故隐患评估:对存在的各类隐患必须保证每年重新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级管理。隐患评估采用LEC法(见中石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1995)  
    2、事故隐患分级:   
  
序号
LEC值
隐患级别
管理单位
1
75000以上
国家级
集团公司
2
7501-75000
总公司级
集团公司
3
751-7500
公司级
分公司
4
321-750
厂级
5
320以下
车间级
车间



    3、事故隐患管理  
    (1)公司、厂、车间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台帐。公司、厂级台帐设在安全管理部门。  
    (2)隐患整改必须严格遵循“五定”原则,即定临时防范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负责人,定资金来源。  
    (3)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时,必须优先安排事故隐患整改计划。整改项目一经确定,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抓好资金、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的落实。厂里的隐患整改计划必须在每年1月31日前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4)安全技术措施资金必须优先解决事故隐患的整改。  
    (5)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措施项目,要按国家劳动部劳字(1988)48号文件规定,做到“三同时”,各级隐患治理必须按技术措施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隐患所在单位及时上报并纳入技措、大修、安措计划中,按计划整改。需检修中解决的由隐患所在单位列入各检修计划中实施。  
    (6)各级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由存在隐患的车间制定出临时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报厂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7)厂安全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隐患整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填表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8)隐患项目竣工并运转基本正常后的一个月内,要由相应级别的安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共同验收,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9)对不立即处理有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发生爆炸、着火的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停机、停工、停产和撤离人员,按操作规程和事故预案进行紧急处理。在条件许可时应先报各有关处室和领导批准后执行。  
    (10)安全主管部门有权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有关单位接单后必须将指定隐患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否则由此导致事故责任自负。对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安全部门有权在经济责任制考核或年终评比时给予一定的处罚,情节严重时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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