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14个危险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为切实加强公司各项目施工现场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管理,预防重大、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公司的所有项目施工现场危险部位必须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标准必须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2893—1982)、《安全色使用导则》(GB6527.2—86)、《安全标志》(GB2894—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79—1996)、《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
二、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牌图案符合标准要求,安全警示标志应有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成,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安全警示标志应图案清楚,表面无任何使用的疵病。
三、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与明亮处,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视线高度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牌下缘距地面高度不能小于2米;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应设置在提醒物的周围。
四、安全警示标志不应设置在可以移动的物体上,以免物体移动时看不见标志牌。安全警示标志前不得妨碍认读的障碍物。安全警示标志必须固定牢固。
五、公司大型项目的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多个不同类型的安全警示标志时,应按警告、禁止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六、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每次使用前,公司施工安全部应会同监理单位进行外观检查,凡不符合外观质量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剔除。检查符合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七、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警示标志布置图,详细标注安全警示标志以防止危险部位未能及时使用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布置图应有制图人签名,由各项目负责人审批。
八、严格安全警示标志的报废制度。公司施工安全部必须加强对安全标志的管理和检查,凡是外观有缺陷的安全警标志必须作报废处理严禁再次使用。每个项目竣工后,应将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回收清理,剔除报废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处理后集中存放。
九、本规定片颁布之日起实施。
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一览表
序号 |
主要危险部位 |
应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 |
1 |
施工现场入口处 |
禁止堆放、注意安全 |
2 |
施工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 |
禁止停留、禁止乘人、当心落物 |
3 |
施工起重机械(外用电梯) |
当心落物 |
4 |
施工起重机械(塔吊) |
禁止停留、当心落物 |
5 |
临时用电设施(总配电室) |
禁止用水灭火、禁止堆放、当心触电 |
6 |
临时用电设施(配电箱、开关箱) |
当心触电 |
7 |
脚手架 |
禁止攀登、当心落物 |
8 |
出入通道口 |
禁止停留、注意安全、当心落物 |
9 |
楼梯口 |
注意安全、当心坠落 |
10 |
电梯井口 |
禁止入内、当心坠落 |
11 |
孔洞口 |
当心坠落 |
12 |
临边 |
禁止抛物、当心坠落 |
13 |
基坑边沿 |
禁止堆放、禁止抛物、当心坠落、当心塌方 |
14 |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处 |
禁止烟火 |
15 |
搅拌机、卷扬机等施工机械处 |
当心机械伤人 |
16 |
钢筋加工区 |
当心机械伤人、当心吊物 |
17 |
木加工作业区 |
禁止烟火、禁止戴手套、当心机械伤人、当心吊物 |
18 |
电、氧焊作业区 |
禁止放易燃物 |
19 |
爆破、拆除作业区 |
禁止停留、禁止通行、注意安全 |
20 |
配电设施维修处 |
禁止合闸 |
21 |
机械设备维修处 |
禁止合闸、禁止转动 |
22 |
边角余料堆放处 |
当心伤手、当心扎脚 |
23 |
泥泞地段、陡滑楼梯、厨房工作间等 |
当心滑倒 |
24 |
易绊倒区域 |
当心绊倒 |
25 |
交通要道、消防设施附近 |
禁止堆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