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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指南

  来源:全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2月08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 号)部署, 提升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理水平、引导行业可持续发展,指导各地按照“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因地制宜、全链联动、安全便民” 的原则,建设安全、便利、可靠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以下简称锂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推动规范回收,现就指导各地做好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提出本指南。

一、因地制宜选择回收模式

锂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应符合本地区实际,统筹回收服 务网络布局,选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提供回收服务:

(一)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可在有本品牌电动自行车销售的行政区域自建锂电池回收服务网络。也可由地区销售量大、 综合实力强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牵头,在有电动自行车销售的行政区域建设运营回收服务网络,其他生产企业可通过委托、合作等方式共享网点的回收服务。

(二)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生产企业可与电动自行车生产企 业合作,建设锂电池回收服务网络,提供回收服务。

(三)用好现有各类回收途径,如依托再生资源回收点、中转站、分拣中心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或组织经销售后服 务网点、机动车拆解企业、第三方回收企业(机构)、锂电池 综合利用企业等构建回收网络,提供回收服务。鼓励发挥中国 资源循环集团、中国再生资源开发集团等企业的作用。

(四)各地也可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回收模式。

二、突出可及性、便利性、安全性

(一)可及性要求

锂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应全面摸清本地区电动自行车整 车、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生产企业、经销售后服务网点及现有回收 渠道基本情况,精准分析锂电池回收需求和发展趋势,遵循便于 移交收集、确保安全贮存和运输等原则,加快推进回收服务网络 建设,确保在有电动自行车使用的行政区域,配套建成锂电池回 收服务网络。推动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纳入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有关内容。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在有产品销售的省级行政区设立专门部门,电动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电池租赁运营企业等应在有产品使用或运营的省级行政区设立专门部门或安排专人,负责本地区锂电池回收工作。鼓励产品销售量大、经销服务网络覆盖广、 工作基础好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构建回收服务网络。

(二)便利性要求

锂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坚持问需于民与顶层设计相结合,优化回收服务网络布局,提高消费者规范移交锂电池的便利性。 指导回收服务网点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信息,标识为“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便于消费者规范移交锂电池。通过网站及其他宣传媒体渠道,以及在居民区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公开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回收服务网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在车辆用户手册或其它随车交付文件 中,应明确锂电池的维修、更换、报废、回收等要求,并通过经 销售后服务网点告知消费者锂电池安全使用要求、锂电池规范回 收要求、不当处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及回收服务网点查询方式 等信息。支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开通锂电池回收热线、开发移 动应用程序,建立“线上预约、线下回收”的便民服务模式,开 展锂电池回收。

(三)安全性要求

回收服务网点应与办公、生活等其他业态分隔,配备必要的贮存设施或设置贮存区,确保锂电池贮存达到安全、环保等要求。 建立安全、消防培训制度,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定期开展培训考核。配备灭火器、灭火毯、个体防护装备、视频监控等安全防护及救援设备、绝缘辅助工具,具备必要的化学放电或物理放电的能力,配置盐水池(箱)或放电柜等相应的专业设施设备。回收服务网点不可拆解、二次组装加工锂电池。

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民楼、写字楼、商务楼等建筑(包括底 商和地下室)建设回收服务网点,回收服务网点建筑应符合《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满足应对火灾危险性丙类及以上的厂房或仓库要求,其中贮存区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 级。

回收服务网点应落实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运输企业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确保锂电池回收、贮存、转运、利用等各环节的安全,有效提升回收利用全过程安全水平。

三、做好关键环节衔接

(一)做好不同回收渠道的衔接

各地应系统梳理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现有回收渠道,对于不同 渠道回收的锂电池,统筹做好管理,确保锂电池的规范回收。

(二)做好“报废—回收—处理”衔接

针对不同锂电池来源,各地应做好从报废端到回收端、从回 收端到处理端的衔接。支持发展锂电池回收、运输、处理一体化 模式,做好回收服务与健康评估工作的衔接,减少中间环节。

对于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生产企业在产 品研制、生产、装配等过程中产生的待报废的锂电池,生产企业 应安全贮存,规范移交至综合利用企业。

对于电动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电池租赁运营企业、经销售后服务网点以及电动自行车维修网点等在使用、运营、以旧换新、 维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待报废的锂电池,要指导其安全贮存,通过规范渠道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

对于个人在电动自行车更换、报废等过程中产生的待报废 的锂电池,要优化回收流程、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 方政府因地制宜研究给予资金补贴,引导个人主动通过规范渠 道将锂电池及时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

加强回收服务网点与综合利用企业的衔接,移交锂电池的 单位应对综合利用企业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 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锂电池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要 求。鼓励发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 件企业作用,督促综合利用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 准要求,做好锂电池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各地应完善用地政策,将锂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用地纳 入城市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有条件的地方 应出台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回收产业专项支持政策,将回收利用 体系建设纳入“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统筹 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循环利用项目。综 合运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金融工具,撬动更多 社会资源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等单位建设回收服务体系、开展锂电池回收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通过发放消费券、 抵用券,探索押金制等方式,引导消费者规范移交锂电池。鼓励通过一次性奖励、补贴等方式,向锂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表现突出的企业等给予奖励,提升相关主体回收积极性。

(二)健全督导机制

各地要对锂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推动有关 企业落实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要求。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依规严 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等行为,发现 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予以查  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  示,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 单。

(三)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应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对锂电池的规范回收和科学处理的宣传,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宣传阵地优势,扩大宣传覆盖面,提升公众安全意识, 引导消费者规范移交锂电池。加强对回收典型案例的凝练宣介, 推广一批可复制、易推广的先进经验。组织开展培训与经验交流, 积极促进典型成果推广应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技术交流,强化政策、标准、技术及典型经验的宣传力度,全面提升锂电池回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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