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贮存桶装油品的库房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要求,不准随意使用不符合条件的空房贮存。
(2)库房主要依靠自然通风,屋顶设拔风筒和风帽。寒区的拔风筒应加防寒挡板。库房的油气浓度不应大于300毫克/平方米。
(3)库房宜采用半固定消防设施,库房靠一侧40米内,装有不冻消火栓,供水量按15升/秒(l/s)计算配置。
(4)根据规范确定配备灭火器材的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的位置。
(5)按300平方米建筑面积,在适宜的位置设0.5平方米沙箱2个、铁锹5把、石棉毡5块,面积增加时数量相应增加。
(6)大型和重要的桶装库,应配置自动报警、通讯和事故照明等设施。
(7)桶装库分间保管时,应根据闪点高低分类保管,分类范围是28℃以下、29~45℃、46~59℃、60~120℃、120 ℃。对45℃以下的易燃油品应存放在建筑物耐火等级高、通风条件、安全距离、扑救与疏散等条件较好的库房,禁止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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