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当湿冲程严重而造成停车时,应加大汽缸水套和油冷却器的水量,防止汽缸水套或油冷却器冻裂。为尽快恢复其运转,可在氨压缩机的排空阀上连接橡胶管,延至室外水池内,将机器内积存的氨液通过排空阀放出。必要时可用人工驳动联轴器,加速进程。
第三十四条将配组双级压缩机调换为单级运行,或将运行中的单级压缩机调换为配组双级运行时,须先停车、调整阀门,然后才能按操作程序重新开车。严禁在运行中调整阀门。
第三十五条禁止向氨压缩机吸气管道内喷射氨液。
第二节辅助设备的安全操作
第三十六条热氨融霜时,进入蒸发器前的压力不得超过0.8Mpa,禁止用关小或关闭冷凝器进气阀的方法加快融霜速度,融霜完毕后,应缓慢开启蒸发器的回气阀。
第三十七条冷风机单独用水冲霜时,严禁将该冷风机在分配站上的回气阀、排液阀全部关闭后闭路淋浇。
第三十八条卧式冷凝器、组合式冷凝器、再冷却器、水泵以及其他用水冷却的设备,在气温达到冰点温度时,应将停用设备的剩水放出,以防冻裂。
第三十九条严禁从制冷装置的设备上直接放油。
第四十条贮氨器内液面不得低于其径向高度的30%,不得高于80%。排液器最高液面不得超过80%。
第四十一条从制冷系统排放空气和不凝性气体时,须经专门设置的空气分离器放入水中。四重管式空气分离器的供液量以其减压管上结霜呈1米左右为操作适宜。
第四十二条制冷系统中有可能满液的液体管道和容器,严禁同时将两端阀门关闭,以免阀门或管道炸裂。
第四十三条制冷装置所用的各种压力容器、设备和辅助设备不应采用非专业厂产品或自行制造。特殊情况下必须采用或自制时,须经上级技术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经严格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制冷系统的压力容器是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程、规定进行定期外部检查和全面检验。除每次大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外,使用达十五年时,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严格检查缺陷和气压试验。对不符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应予更新。
第四十五条制冷装置中不经常使用的充氨阀、排污阀和备用阀,平时均应关闭并将手轮拆下。常用阀门启闭时要防止阀体卡住阀芯。
第三节设备和管道检修的安全操作
第四十六条严禁在有氨、未抽空、未与大气接通的情况下,焊接管道或设备,拆卸机器或设备的附件、阀门。
第四十七条检修制冷设备时,须在其电源开关上挂工作牌,检修完毕后,由检修人员亲自取下。
第四十八条制冷系统安装或大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系统气密性试验的压力值,处于冷凝压力下的部分应为1.8Mpa,处于蒸发压力和中间压力下的部分应为1.2Mpa。
第四节充氨的安全操作
第四十九条新建或大修后的制冷系统,必须经过试压、检漏、排污、抽真空、氨试漏后方可充氨。
第五十条充氨站应设在机器间外面,充氨时严禁用任何方法加热氨瓶。
第五十一条充氨操作应在值班长的指导下进行,并严格遵守充氨操作规程。
第五十二条制冷系统中的充氨量和充氨前的氨瓶称重数据均须专门记录。
第五十三条氨瓶或氨槽车与充氨站的联接,必须采用无缝钢管或耐压3.0Mpa以上的橡胶管,与其相接的管头须有防滑沟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