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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生产中常见违章的表现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4月21日

126、 电焊导线破损不及时修补。
127、 非电焊工使用电焊设备。
128、 氧气、乙炔瓶搬运时不佩带防震圈。
129、 乙炔瓶使用时不保持直立,无防止倾倒的措施。
130、 氧气瓶、乙炔瓶同车搬运。
131、 在金属容器内焊接或切割,不设专人监护。
132、 夏季露天作业时,氧气、乙炔瓶无防日光曝晒措施。
133、 焊工工作完毕,不及时清理皮管导线,不关闭乙炔、氧气阀门。
134、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间隙或完毕后,不及时将气焊、气割工具拉出。
135、 氧气、乙炔皮管横穿马路无防压保护措施。
136、 电气、仪表操作台上放置盛水器皿。
137、 在挂有电气操作牌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停送电工作。
138、 在容器内工作使用不符合规定电压的工器具和照明。
139、 电气设备操作时不按顺序逐项进行,不核对设备位置、不验电等。
140、 工作场所的电气工机具的开关破损不更换,超容量使用或用铜线代替保险丝使用。
141、 用水冲洗或湿布擦洗电气、仪表设备。
142、 操作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工器具,如操作人不戴绝缘手套,不使用绝缘杆,直接用手装拆接地线。
143、 操作前凭经验,不核对设备编号、名称。
144、 不按规定完善安全技术措施。
145、 工作票未终结,误送电。
146、 低压设备工作,多次开工前,不验电即进行工作。
147、 电气作业开工前,工作负责人不向工作人员讲明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工作人员不明确带电部位,盲目开工作业。
148、 检修现场临时低压电源线不按要求架空辅设,随地乱拉。
149、 单人进行电气倒闸操作。
150、 使用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停用时、下班后,不切断电源。
151、 使用的电气开关、电源线绝缘损坏或带电部分外露使用没有防漏电保护装置的移动式小型电动工具。
152、 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带金属丝的皮卷尺进行测量工作。
153、 检修完电动机,不及时恢复电动机接地线。
155、 操作时不唱票、不复诵或唱票、复诵不严肃、声音微弱,双方听不清,操作中,不按操作票逐项打“”。
156、 装挂接地线前不验电,接地线用缠绕方法装设;验电不在带电部位确认验电器完好有效,就在停电设备上验电或错误选用验电器。
157、 装挂接地线后未在工作票上注明接地线编号、未在接地线登记本上及现场地线登记板上注明装挂地点及地线编号。
158、 终结工作票时拆除的接地线,未在工作票上注明拆除地线的编号。
159、 转动设备检修结束,工作票未收回,就送电试转。
160、 未查明工作票是否交回及是否具备送电条件即送电。
161、 二次继电保护盘上工作,未按规定做安全措施。
162、 进出配电室不随手关门。
163、 临时电源未接在漏电保护器后。
164、 非电气人员任意接拆电源以及约时停、送电。
165、 电气工器具外壳未接地,使用不带地线的插头插座。
166、 接电源时将电源线直接挂在刀闸或保险丝上。
167、 使用外壳已破损的刀闸电源接线板,不使用电源插头,将导线直接插入带电插座。
168、 使用无盖电源刀闸。
169、 使用电气工具后或遇临时停电不及时切断电源。
170、 检修工作结束后,电动工具或行灯电源未切断电源就收线。
171、 使用不合格的行灯或行灯变压器带电桩头裸露。
172、 高压试验时,带电设备及通道未设围栏标志。
173、 带电移动低压电气设备。
174、 接负载电源线前,未停电、验电、带负荷接线。
175、 单人留在配电室、升压站等处进行工作。
176、 使用钳型电流表测定电流时未戴绝缘手套。
177、 低压带电作业不设专人监护。
178、 在控制保护回路上工作,不带图纸、不核对现场接线端子编号,凭经验工作。
179、 带长毛竹、梯子等长物进入高压室、升压站时无专人监护。
180、 带电移动电器设备或旋转设备。
181、 乘坐禁止载人的升降机械或用吊笼高空作业。
182、 公司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或公司机动车辆擅自出公司。
183、 无证人员驾驶厂内机动车辆。
184、 驾驶车辆、轨道车时吸烟、阅读、吃东西、使用移动电话。
185、 厂内机动车辆违反限速规定。
186、 车辆夜间行驶不按规定使用远近灯。
187、 机车起动前未鸣笛。
188、 汽车、轨道车等使用前不仔细检查车辆。
189、 车辆转弯时未鸣号。
190、 车辆转弯不使用转向灯。
191、 汽车、轨道车停车时不拉驻车制动。
192、 修理设备时消防措施不落实或清洗电机时不切断电源。
193、 挖机、吊车、起重工具装车时汽车司机未离开驾驶室。
194、 在行车吊物下行走、停留、观望。
195、 行车、吊车负重状态下从建筑物、人员密集区以及危险设备上方经过
196、 吊物将通过地面人员上方时未打铃,行车启动、起吊前未鸣铃示警。
197、 擅自拆除设备的联锁装置。
198、 未与行车工联系上、下行车。
199、 起重作业多人指挥。
200、 使用断股超标的的钢丝绳进行吊装作业。
201、 使用千斤顶修理车辆时未垫枕木。
202、 行车起吊过程中开动大小车。
203、 人字梯中间无拉绳或使用不合格的拉绳。
204、 梯子上有人时移动梯子。
205、 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
206、 使用不稳固梯子时无人扶持。
207、 在玻璃瓦、木板顶、油毛毡、石棉瓦等处上部工作,未采取防止踩空坠落的安全措施。
208、 起重行车使用时没有专人指挥或操作人员不能直接看到指挥人员的信号。
209、 使用不合格的起重机具起重。
210、 超负荷、超长度、超高度起吊。
211、 随意利用管道、栏杆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212、 作业前不检查起重机及起重工具的情况及周围情况。
213、 千斤顶超载使用或加长手柄。
214、 直接踏在电解槽壳面上或不牢固平台、支架上工作。
215、 行车吊物歪拉斜吊。
216、 对运行中的卷扬钢丝绳加油。
217、 不了解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现场机组运行、检修情况下,越过直接负责人直接指挥运行操作和检修工作。
218、 为了抢任务、赶工期不进行安全组织,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219、 组织指挥非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作业。
220、 领导人员带头违反安全规定、标准、制度,有章不依致使实施工作困难。
221、 违反“运行规程”的操作。
222、 与高温熔融液体接触的工具、物料未经预热直接使用。
223、 违反厂区明火管理,厂区内吸烟、非法动火、切割、打磨等。
224、 生产区内允许或未成年人进入。
225、 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226、 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进入生产岗位。
227、 使用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
228、 动用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
229、 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就开始检修。
230、 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231、 未办高处作业证,不戴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实施登高作业。
232、 使用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设备工具。
233、 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独立作业。
234、 容器没有进行安全隔绝就进入作业。
235、 没有切断动力电,没有使用安全灯具进入容器内作业。
236、 容器内作业没有进行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237、 容器内作业没有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238、 容器内作业没有安排专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239、 容器内作业没有抢救后备措施。
240、 动火证未经批准实施动火
241、 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实施动火。
242、 不清洗、置换合格实施动火。
243、 不消除周围易燃物实施动火。
244、 不按时作动火分析实施动火。
245、 没有消防措施实施动火。
246、 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247、 不严格进行巡回检查制度。
248、 不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249、 无证、无令开车。
250、 人货混载行车,超标装载行车。
251、 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252、 焦炉生产操作中在机侧、焦侧、凉焦台等煤气逸散部位不佩戴防毒口罩的;
253、 焦炉大车操作启动、停车不按规定鸣笛、打闪光灯的;
254、 私自攀爬焦炉炉门的;
255、 熄焦池护栏缺失;
256.进入熄焦塔下清理工作没有佩戴口罩和安全帽;
257、 未经允许私自变更工艺指标的;
258、 使用报废车辆或者私自改装车辆的;
259、 甲级防爆区域接打手机的;
260、 出厂车辆未作登记的;
261、 危险品装车未作安全条件核实的;
262、 未经允许私自排放污水、油污、工业废渣等;
263、 未经允许私自带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厂区的;
264、 外来施工队未经许可私自进行施工的;
265、 随地大小便;
266、 电机外壳不接地,护罩确实,线头裸露;
267、 携带烟头、火机等违禁物品进入生产厂区;
268、 设备检修完成后没有办理交接单就投入使用;
269、 加煤机捣固时不佩戴防护眼镜;
270、 不按规定填写原始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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