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4-3 加气站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口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项目 | 名称 | |||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 | 放散管管口 | 加气机 | ||
重要公共建筑物 | 100 | 100 | 100 | |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 25 | 18 | 18 | |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 一级保护物 | |||
二级保护物 | 16 | 14 | 14 | |
三级保护物 | 13 | 11 | 11 | |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 22 | 20 | 20 | |
其他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 16 | 14 | 14 | |
室外变配电站 | 22 | 20 | 20 | |
铁路 | 22 | 22 | 22 | |
城市道路 | 快速路、主干路 | 8 | 8 | 6 |
次干路、支路 | 6 | 6 | 5 | |
架空通讯线 | 国家一、二级 | 1倍杆高 | ||
一般 | 0.75倍杆高 | |||
架空电力线路 | 电压>380V | 1倍杆高 | ||
电压≤380V | 0.75倍杆高 |
3.汽车加气站的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单车道路宽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m。
4.加气站的宽度不应小于1.2m,并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15~0.2m。
二、加气工艺设施
①汽车用液化石油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SY 7548《汽车用液化石油气》的有关规定。
②加气站内的卸车泵流量不宜小于300L/min。
③向燃气汽车加气应选用充装泵。充装泵的计算流量应依据其所供应的加气枪数量确定。
④潜液泵宜设置在电机运行温度至45℃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超温自动停泵保护装置。
⑤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其数量应根据加气汽车数量确定。每辆汽车加气时间可按3~5min计算。加气机附近应设防撞栏。
⑥加气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加气枪的流量不应大于60L/min。
液化石油气储罐、泵、压缩机、管道及其附件见本书相关章节的叙述。
三、电气装置
①加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其供电电源宜采用电压为380V/220V的外接电源。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现行的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②加气站的储罐、储气瓶组必须进行防雷接地,且接地点不少于两处。
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为共用接地时,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③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的始、末端和分支处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④加气站内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泵房和压缩机房等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其报警器宜集中设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SH 306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