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总容积/m3 | ||
≤10 | 11-30 | ||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重要公共建筑 | 35 | 40 | |
站外民用建筑 | 30 | 35 | |
站内生活、办公用房 | 15 | 20 | |
汽化间、混气间、调压室、配电室、仪表间、值班室等非明火建筑 | 12 | 15 | |
明火汽化间、供汽化器用燃气热水炉间 | 12 | 18 | |
站内道路(路肩) | 主要 | 10 | 10 |
次要 | 5 | 5 |
2.汽化间
混气站汽化装置的总汽化能力宜取高峰小时用气量的1.5倍,汽化器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中至少应有1台备用。
汽化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汽化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者的直径,且不应小于0.6m。
②汽化器操作侧与内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m。
③汽化器其余各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④调压器可布置在汽化间内。
3.混气间
混气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混合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②混合器操作侧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m。
③混合器其余各侧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
4.调压装置
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下单独的箱内。
②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焊接和法兰连接。
③调压器室应有泄压措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室内的地坪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④室内设有2台以上调压器平行布置时,相邻调压器外缘净距宜大于1m;调压器与墙面之间的净距和室内主要通道的宽度均宜大于0.8m。
⑤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0m。
汽化、混气间平面布置示意如图1-4-2所示。
三、混气工艺要求
1.互换性
由于液化石油气中的丁烷气体在接近0℃时,就会冷凝在管道中,给燃用造成不便,掺混一定空气后,由于露点降低,可满足在寒冷季节的长距离中压输送的要求,保证全年供给。城市燃气管网的建设中,有条件与天然气干管连接的,一般在建设初期用液化石油气和空气的混合气作为基本气源,这样在改用天然气时,燃气分配管网及附属设施都可不经改换而继续使用。无条件与天然气干管联接,而用高炉煤气作基本气源的,液化混合气作为高峰负荷及事故的补充气源时,需考虑到燃气的互换性。
2.混气比
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或其他可燃气体混合配制成所需的混合气,混气系统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中,液化石油气的体积百分含量必须高于其爆炸上限的1.5倍,以保证其安全。
②混合气作为城镇燃气补充气源或代替其他气源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 13611的规定,以保证其燃烧性能。
③在混气系统中应设置当参与混合的任何一种气体突然中断或液化石油气体积百分含量接近爆炸上限的1.5倍时,能自动报警并切断气源的安全装置。
由于丙烷、丁烷的爆炸上限为10%,因此混合气中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比至少应为1:9。目前,国内混合气中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比一般控制在15%以上,热值控制在16750kJ/m3(4000kcal/m3)左右,这样可以直接接入城市管网。
各类副产煤气的成分及与空气爆炸比例区间见表1-4-2。
混气站的用电和防静电参照储配站的相关规定。
煤气种类 | 成分 | ||||||
CO | CO2 | H2 | N2 | CnHn | CH4 | O2 | |
高炉煤气 | 28 | 18 | 4 | 51 | ≤ | ||
焦炉煤气 | 7 | 3 | 3 | 3 | 4.5 | 24 | ≤ |
转炉煤气 | 60 | 20 | 20 | ≤ | |||
爆炸区间/% | 15.5-94 | 4.0-75.6 | 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