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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的安全知识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4月22日

        ⒊重大危险源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危害告知牌,保持安全通道畅通。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气防设施和器材,建立稳定可靠的消防供水系统,配备压力、温度、液位、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等监测监控设施,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或有毒气体监测仪。
        (八)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
        ⒈建立和完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综合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提出治理和控制措施。综合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工艺、设备、公用工程状况,遵章守纪情况,重点危险部位状况、危险品仓库管理等。季节性安全检查主要包括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台风,防雷电、静电,防暑、防冻、防凝检查等。专业性检查主要包括工艺操作、锅炉及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仪表系统、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检查等。
        ⒉加强隐患治理工作,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制定治理措施,明确责任人、落实资金、限定完成时间,对隐患治理的效果要逐项进行验证。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在采取防范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当地政府安监部门报告。对暂无条件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企业要采取包括停产在内的安全监控措施和应急措施,直至隐患消除。
        (九)加强应急和事故管理
        ⒈企业应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分级制定应急预案。要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目标,制定应急预案总体管理程序和专项灾害事故应急管理程序。车间及岗位应急处理措施(程序),应针对岗位生产、设备及其次生灾害事故的特点,制定具体的生产处理、灾害扑救、报警报告程序。企业应分级、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现场演练,并做好记录、考核和评价工作,及时补充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企业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物资、救灾设施和技术资料准备及日常管理维护,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企业重大应急预案应注意与当地政府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⒉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按照岗位应急措施立即处理应并按程序报告。企业负责人应当迅速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⒊加强事故管理,吸取事故教训。发生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企业要建立事故台账,事故台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类别、发生时间、经过、伤亡人数、财产损失、救援过程、事故原因、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定期进行事故分析,分析、总结事故发生的规律,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减少或防止事故发生。
        ⒋加强未遂事件管理,建立未遂事件报告和奖励制度。对上报的未遂事件,要及时组织分析,查找未遂事件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找出安全管理上的不足,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未遂事件,要举一反三,使员工从中吸取教训,了解预防措施,避免同类事件的重复发生。对未遂事件的报告人、当事人,要根据其处理未遂事件的作用和价值予以奖励。
        三、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一)加强生产工艺安全管理
        ⒈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和物料危险性,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内容包括:生产工艺原理(流程叙述、流程图),岗位职责,设备一览表,工艺指标,装置开、停车方案,正常生产控制、异常状态、事故状态处理方法,介质理化性质、作业场所中毒预防知识、清洁生产要求等。
        ⒉根据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有丰富经验的操作人员编制岗位操作法和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安全技术规程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修订。引进新工艺或改变工艺条件时,要重新修订并按程序逐级审查批准,及时印发到岗位,并组织员工学习、掌握。严禁擅自改变工艺操作规程和工艺指标,不得对正常运行的设备进行试验性操作。
        ⒊要综合评估工艺指标的安全性。凡涉及人身安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工艺指标,应列为重要工艺指标,进行危险性分析评估,制定必要的应对措施,进行重点监控和管理。工艺指标控制范围分为正常操作区域、异常区域、危险区域,要结合岗位操作实际,从指标失控几率高低、危险性大小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工艺安全管理的重点或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加以治理。在实际操作中,如发现工艺指标进入异常区域,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调整,将工艺指标控制在正常范围以内。
        ⒋加强危险工艺安全管理。凡是涉及高温、高压及氧化、还原、硝化、磺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聚合、裂解等危险工艺,反应系统要实现自动控制,并设置自动紧急停车系统。制定工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程序),加强岗位练兵,提高操作人员分析、处置异常工况的能力。
        (二)加强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⒈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主要机组、机泵设备、特种设备、电气设备、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安全联锁装置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保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特种设备的生产、注册登记、使用、检验检测和报废更新等应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
        ⒉要定期检查生产设备设施,消除隐患和缺陷。在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部位,必须按规定设置检测仪器、声光报警仪和联锁等安全设施,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卸和解除,报警信号不得随意切断。在有可燃或有毒气体(蒸气)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对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设置手动控制功能。
        ⒊要加强公用工程的管理,保证公用工程安全、稳定和连续运行。供电、供热、供水、供气及污水处理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制定并落实公用工程管理和维修计划,定期对公用工程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稳定运行。使用外部公用工程的企业应加强与外部公用工程管理单位的联系。
        (三)加强装置(设备)维护检修安全管理
        ⒈要加强装置(设备)维护检修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维护检修规程的要求,制定维护检修安全管理措施。在维护检修作业现场,要隔离出安全作业区,设置围栏、警戒线、盖板、安全警示标志、夜间信号灯和交通指示标志。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严禁动用的警示标志。凡与维护检修等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隔离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添加盲板。在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
        ⒉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维护检修作业,要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编制作业指导书(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施工机具、材料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操作及巡回检查。施工工程中,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缆和设备等,遇有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一切维护检修作业。
        ⒊加强装置(设备)维护检修组织管理。企业要对外来维护检修单位要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严禁无安全资质的维护检修单位进入企业施工作业。企业应按《合同法》的规定,与维护检修单位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应设置安全条款,也可单独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生产单位和维护检修单位在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要履行严格的维护检修交接手续,进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交底。凡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作业时,必须明确专人或部门对作业进行统一指挥。
        (四)加强施工作业环节管理
        ⒈企业应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起重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盲板加拆作业、设备仪表维修作业等具有高度事故风险的施工作业环节,要制定相应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和实施严格的安全作业许可制度。
        ⒉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对象、作业环境和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管和风险控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许可证的会签审批。进行作业前,对项目内容和安全措施要进一步予以确认,施工过程中要及时纠正和处理作业过程的违章行为、事故隐患、异常情况和事故,认真组织施工收尾前的安全检查确认和问题处理。
        ⒊加强对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凡在安全用火管理范围内进行用火作业,必须对作业对象和环境进行危害分析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必须按程序办理和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现场检查和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必须安排符合要求的监护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护。
        ⒋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处理和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分析,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必须检查通风排毒、呼吸防护及逃生救护措施的可靠性,防止呼吸防护器材挤压失效、风源污染。必须安排符合要求的监护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护。
        ⒌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的管理。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立安全警戒区。禁止抛扔工具、物体和杂物等。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⒍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的管理。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规定,在易燃易爆区设立临时电源时必须同时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和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进入容器内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具。移动式电器具要加漏电保护装置,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电缆敷设应防止绝缘破坏和危害人员车辆通行。在生产装置区域内施工,所采用的电器设备必须具备相应的防爆等级。
        ⒎加强破土作业的安全管理。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手续,尽量避免采用机械破土作业,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堆积泥土覆盖设备仪表和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未及时完成施工的地沟、井、槽、应悬挂警示标志。
        ⒏加强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吊装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特殊条件下吊装应编制施工方案及施工安全措施,吊件吊装必须设置溜绳,防止碰坏周围设施。大件运输时必须对其所经路线的框架、管线、桥涵及其它构筑物的宽度、高度及承重能力进行测量核算,编制运输方案。
        ⒐加强盲板加拆作业的安全管理。盲板材质尺寸必须符合设备安全要求,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执行、确认和标识管理,高处、有毒及有其他危险的盲板加拆作业,必须根据危害分析的情况,采取防毒、防坠落、防烫伤、防酸碱的综合防护措施。
        四、加强政府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扎实推进中小化工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探索和研究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措施,加强政策引导,严格落实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紧紧抓住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和隐患点,扎实推进中小化工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各地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组织制订加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基础管理的工作计划,确定具体工作目标、任务、标准和措施。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逐一核查登记现有化工企业,掌握了解本地区中小化工企业的数量、布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台账,加强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动态管理。要依法处罚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并将处罚结果作为相关许可证发放、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产生和存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望的,应责令停产,提请政府实施关闭。要加大对安全生产业绩差、事故频发和存在严重隐患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追究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建设项目要严格安全审查,履行“三同时”手续。对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鼓励各地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关经济政策,促进关闭或搬迁。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非法建设和非法经营。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督导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规章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得到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按规定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重大危险源是否已查清、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制订、存在的事故隐患是否得到治理或有效控制、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是否落实等。要指导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工作。要针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力量开展专项安全整治工作,强化安全监管,防止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各中小化工企业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安监总危化字〔2005〕198号),将推进化工企业安全标准化作为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中心和重点来抓,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安全生产标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企业各级领导要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基层安全管理要务求实效,真正把安全工作贯穿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五)鼓励安全生产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要支持和配合科技部门、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安全科技专题立项,进行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要积极组织安全科技领域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的安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大技术改造的力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
        (六)化工行业协会和专业协会应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咨询、指导和服务,广泛开展化工行业的安全技术交流,积极组织开展重点产品、重点工艺的安全技术课题研究开发,积极协助安全监管部门制、修订化工安全生产标准、设计规范,协助中小化工企业制定安全基础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并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工艺操作标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机构,吸纳有化工安全生产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开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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