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指国家(矿山)行政机关利用权力对矿山开采及矿山安全管理活动进行行政干预的措施,它包括规划(计划)、禁止、许可、申报、登记、限期治理、划定管理区域等措施。实践证明:行政手段能比较有效地对付矿山安全开采这一高度敏感的问题。
2)、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使人们知道“必须怎样做”,着重解决效力和公正问题,是强制性措施。通过制定一系列禁止性规范和限制性规范,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使其符合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
我国在矿山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方面,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全面,初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基本上可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例如,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就是一部专业技术性法律规范。它具有技术规则的科学性与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双重特征。它是采矿业的安全大法,是矿山安全法律体系的母法,人们可以依此制定矿山安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矿山安全的规定、规章、规程等。
3)、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着重解决“怎样做更好”及效率问题。通过适当的经济惩罚,可以促使各级采矿作业人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和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从而杜绝一切不应有的矿山灾害事故的发生。
从国际上看,经济惩罚也是现代各国安全法规中通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对违犯法令的雇主等的处罚分为若干类,对严重违法,可以导致人员死亡或身体伤害的违法行为,每次处以10000美元以内的罚金;对故意违法,处以(10000~20000)美元的罚金或监禁6个月;对重复违法,凡被查出第二次违犯法规、条例、规定等,则处以10000美元罚金;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纠正违法行为,每延迟一天,处以1000美元罚金;违犯张贴要求可判1000美元以内罚金;攻击安监人员或对抗、恐吓、干预安监员执行公务者,处以5000美元以下或3年以下的监禁。在发展中国家的安全法规中,也有同样的罚则,只是罚金数目小一些而已。相比而言,我国的安全法规关于罚则的内容较粗,有待完善。
4)、安全教育手段
通过安全教育使人们知道“应该做什么”,着重解决认识问题。可以说,安全教育是矿山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安全教育能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矿工对安全生产方针的认识,增强矿山安全生产的责任感,提高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安全教育能使广大矿工掌握矿山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提高安全操作的技能,为矿山安全创造条件。
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矿山安全教育有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它同做人的思想工作一样,既要坚持常抓不懈,又要内容生动,不拘一格,也就是说,既要警钟长鸣,又要鸣之有方。鉴于此,矿山安全教育应注意:①安全教育的方法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②安全教育既要讲实效,又要有新意;③安全教育要针对对象选择学习内容;④发现事故苗头或违章作业要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制止;⑤安全教育要常抓不懈;⑥安全教育要形式多样,寓教于乐;⑦做安全思想工作要以理服人。
5)、科学技术手段
科学技术手段的作用是提高人类对矿山灾害事故的认识水平,力求对矿山灾害事故成因的全面了解,和对矿山灾害事故的根本防治。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矿山安全生产提供了本质的、全新的条件,是搞好矿山安全生产的根本出路,50年来,我们在控制瓦斯煤尘爆炸、预防火灾等重大事故方面已经取得了许多先进的技术成果,必须加快开发和推广的进程。同时,我们又要结合新的实践,探索新的技术和新的科学管理制度,并应用到安全生产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