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
(2)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加上突出矿井合理的采掘部署(包括矿并合理的开拓部署、煤层的最佳开采程序、合理的巷道布置、合适的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等)构成“五步配套”的综合防突体系。
(3)有突出煤层的矿并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计划内容包括:
①保护层开采计划
②抽放煤层瓦斯计划;
③石门(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计划,包括揭煤时间地点和防治突出措施等
④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⑤防治突出措施工程量、完成时间以及所需的设备、材料、资金和劳动力。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由矿技术负责入负责组织编制矿长负责审定,副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4)要加强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防突措施的内容,必须有地质资料、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防治突出具体措施及其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贯彻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责任制,并附有图表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有一次组织检查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5)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突的基本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防治突出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规律以及有关防治突出的规章制度等。
(6)每次发生突出后,矿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作好详细记录,收集资料,并填写突出记录卡片。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应在卡片上审查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