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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要求

  
评论:  更新日期:2026年09月17日  ♡ 收藏本页

(一)措施的编制由通风部门负责,措施应包括瓦斯积聚的地点、时间、积聚原因、积存量、预计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明确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停电撤人范围、警戒人位置等,并绘制示意图。

(二)排放瓦斯措施中必须明确排放瓦斯井下现场总指挥和排放瓦斯地面总指挥。井下现场总指挥应由矿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担任,排放瓦斯地面总指挥应由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担任。凡由矿自排瓦斯的,排放瓦斯现场总指挥由通风副区长以上的管理干部担任,排放瓦斯地面总指挥应由矿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担任。

(三)排放瓦斯应采用限流排放法,严禁 “一风吹”。巷道内有风筒悬挂时,不得采用“分段排放法”。

(四)排放瓦斯措施中要根据瓦斯涌出量或积存量、供风量、计算排放量和排放时间,确保排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排放时要在全风压混合处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甲烷氧气两用仪。

(五)凡由救护队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经救护队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排放瓦斯前由矿调度所通知公司调度室,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排放。

(六)瓦斯排放过程中,安排专人检查瓦斯,只有确认被排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时,稳定30分钟,瓦斯浓度无变化时,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七)明确责任范围和人员分工。警戒人由生产单位担任,井下现场总指挥安排警戒人到指定位置担任警戒工作,排放期间,严禁任何人进入排放区,瓦斯排放浓度控制由救护队和通风区负责,停送电和电器设备检查由机电部门负责,安监部门负责撤人和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

(八)对有积水、或冒顶巷道排放瓦斯,在排水或处理冒顶期间,必须有救护队全程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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