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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27日
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58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安监负责人参加;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第59条 安全检查。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处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
    第60条 安全简报。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61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供企业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章 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
    第62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并网发电企业资产或管理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并明确对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63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直属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直属发电企业的人身、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64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全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发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65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发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66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发电企业,在并网协议中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1、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2、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运行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3、电网经营企业对发电企业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的安全监督内容。
    第67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通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是否满足上网的安全条件。安全性评价的内容仅限于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部分。
    第68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邀请其参加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69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第十章 省电网经营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
    第70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县级供电企业资产和管理关系的变化,对纳入到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及时调整并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71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应对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省电网经营企业通过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进行管理的,由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的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72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全资或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县级供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与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下属单位同等对待。
    第73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县级供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县级供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74条 新纳入到公司系统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的电业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电网经营企业可以不对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核,但必须按照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程序由地区(市)电力公司上报。 1、改制为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移交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内; 2、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的县级供电企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3、改制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起2年内;改制后1年内未召开董事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第75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不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有关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可通过组织交流、提供咨询、介绍经验等方式,共同提高电网安全管理水平。
    第76条 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事故的,由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依据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逐级统计上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核,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县级供电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一章 建设项目与施工企业
    第77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项目法人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企业承担本企业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第78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项目安全委员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79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业推举代表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80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 2、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3、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4、聘任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81条 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施工企业通告。
    第82条 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提交讨论的重大决议,如委员会所有施工企业代表均不同意或弃权,决议无效。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
    第83条 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委员会聘任。安监人员可以向社会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的施工企业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人数根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不少于2人。
    第84条 安全监督机构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任务: 1、监督各施工企业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2、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3、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85条 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86条 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安全监督人员的聘用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事故扣款可作为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
    第87条 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第88条 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的统计、考核除按照归属关系上报、考核外,还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办法由委员会决议确定。
    第89条 国家电力公司和有关国家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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