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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电企的安全奖罚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1日
通往高压室的门没闭锁;
  
  4、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不随手将门关上锁好;
  
  5、巡视设备、线路不按规定时间进行;
  
  6、分合断路器操作后,现场不检查分合动作的实际位置;
  
  7、标示牌悬挂处不符合现场实际;
  
  8、线路分支开关停电作业,开关拉开后未悬挂“线路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9、工作票填写内容和签字字迹不清;
  
  10、有不合格的工作票和操作票;
  
  11、农电生产和管理人员无特种操作证,且不主动办理,并参加电气工作;
  
  12、无证电工在系统电网内操作;
  
  13、使用铜丝、铝丝和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14、照明线路检修后不检查,错误地将火线和零线倒接;
  
  15、应有保护接地的电器设备无可靠接地;
  
  第三章:发生事故的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农电职工生产重伤以上事故
  
  1、给予事故责任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上述人员和有关人员各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2、给予责任管理部门负责人降职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负责人和有关人员200元的经济处罚;
  
  3、局级领导的处罚,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发生农村触电伤亡责任事故
  
  造成责任事故,使局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达一万元以上的;
  
  (1)给予事故责任者开除留用的处分,留用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并罚其经济损失的5%;
  
  (2)给予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撤消职务的行政处分;
  
  (3)责任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罚款200元;
  
  (4)局党、政、工主要领导、分管局长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发生其他考核事故,火灾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锅炉事故,扣罚事故责任者500元,扣罚发生单位负责人200元,主管部门管理不到位,给予负责人和有关人员100元罚款,给予分管局长100元罚款
  
  第四章: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规定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六条: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扣发发生单位20%的安全奖金
  
  1、上级安全生产文件、通报没有贯彻落实,没有做好记录;
  
  2、上级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没完成的;
  
  3、春、秋检查和百日安全活动没有做计划、布置、总结、评比,重要缺陷没有及时处理;
  
  4、班、组未按规定开展每周安全活动的;
  
  5、没有按规定开展考问讲解、技术问答、反事故演习等,上级检查不合格的;
  
  6、月安全例会、季安全分析、半年、年度安全工作总结没有做到;
  
  7、应参加局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有人缺席,补考还有不及格的人员;
  
  8、需上报安全工作文字材料和各种报表没有及时上报的;
  
  第四章:安全监察人员未履行其到位标准的处罚
  
  第十七条:安全监察人员在接到大型施工通知后,不能跟踪现场监察,一次罚款50元
  
  第十八条:安监人员必须按要求对“两票“进行定期检查,不按规定检查扣罚安全监察人员20元
  
  第五章:奖励规定
  
  第十九条:各单位全年不发生考核事故,统计事故控制在上级下达指标之内,无违章行为时,局级各单位发放安全奖金
  
  第二十条:对及时避免造成特大、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200-5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于超过10万元以上的较大单项工程项目,未发生违章及事故,在项目中列取1%的安全奖金奖励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安全奖
  
  1、年内受到事故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2、年内发生习惯性违章两次以上的单位;
  
  3、触犯本条例中有关规定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年内发生习惯性违章一次时,扣罚发生单位负责人安全奖金30%,扣违章违纪者安全奖金50%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奖罚与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考核同时进行,重复奖罚
  
  第二十五条:防火、交通、锅炉的安全管理,由办公室制定考核细则,负责落实,检查、考核,考核情况报安监科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电局,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考核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权属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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