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往高压室的门没闭锁;
4、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不随手将门关上锁好;
5、巡视设备、线路不按规定时间进行;
6、分合断路器操作后,现场不检查分合动作的实际位置;
7、标示牌悬挂处不符合现场实际;
8、线路分支开关停电作业,开关拉开后未悬挂“线路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9、工作票填写内容和签字字迹不清;
10、有不合格的工作票和操作票;
11、农电生产和管理人员无特种操作证,且不主动办理,并参加电气工作;
12、无证电工在系统电网内操作;
13、使用铜丝、铝丝和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14、照明线路检修后不检查,错误地将火线和零线倒接;
15、应有保护接地的电器设备无可靠接地;
第三章:发生事故的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农电职工生产重伤以上事故
1、给予事故责任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上述人员和有关人员各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2、给予责任管理部门负责人降职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负责人和有关人员200元的经济处罚;
3、局级领导的处罚,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发生农村触电伤亡责任事故
造成责任事故,使局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达一万元以上的;
(1)给予事故责任者开除留用的处分,留用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并罚其经济损失的5%;
(2)给予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撤消职务的行政处分;
(3)责任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罚款200元;
(4)局党、政、工主要领导、分管局长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发生其他考核事故,火灾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锅炉事故,扣罚事故责任者500元,扣罚发生单位负责人200元,主管部门管理不到位,给予负责人和有关人员100元罚款,给予分管局长100元罚款
第四章: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规定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六条: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扣发发生单位20%的安全奖金
1、上级安全生产文件、通报没有贯彻落实,没有做好记录;
2、上级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没完成的;
3、春、秋检查和百日安全活动没有做计划、布置、总结、评比,重要缺陷没有及时处理;
4、班、组未按规定开展每周安全活动的;
5、没有按规定开展考问讲解、技术问答、反事故演习等,上级检查不合格的;
6、月安全例会、季安全分析、半年、年度安全工作总结没有做到;
7、应参加局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有人缺席,补考还有不及格的人员;
8、需上报安全工作文字材料和各种报表没有及时上报的;
第四章:安全监察人员未履行其到位标准的处罚
第十七条:安全监察人员在接到大型施工通知后,不能跟踪现场监察,一次罚款50元
第十八条:安监人员必须按要求对“两票“进行定期检查,不按规定检查扣罚安全监察人员20元
第五章:奖励规定
第十九条:各单位全年不发生考核事故,统计事故控制在上级下达指标之内,无违章行为时,局级各单位发放安全奖金
第二十条:对及时避免造成特大、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200-5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于超过10万元以上的较大单项工程项目,未发生违章及事故,在项目中列取1%的安全奖金奖励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安全奖
1、年内受到事故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2、年内发生习惯性违章两次以上的单位;
3、触犯本条例中有关规定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年内发生习惯性违章一次时,扣罚发生单位负责人安全奖金30%,扣违章违纪者安全奖金50%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奖罚与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考核同时进行,重复奖罚
第二十五条:防火、交通、锅炉的安全管理,由办公室制定考核细则,负责落实,检查、考核,考核情况报安监科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电局,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考核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权属局安全生产委员会。(